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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夯实
抗诉
案件
采纳
原因
2023年夯实抗诉案件未被采纳的原因
近年来,各地民行检察部门不断加大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力度,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抗诉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肯定成效,但仍有少数抗诉案件未被法院接受,再审后维持原判,以致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不高,下面试对这些抗诉案件未被法院接受的缘由及其对策进行探讨。
一、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接受的主要缘由
1、抗诉理由不充分。造成这种状况的缘由,有的是由于检察机关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放松了对案件质量的要求,对抗诉案件质量把关不严;有的是由于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抗诉条件把握不好;还有的那么是由于当事人举证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有意回避,不予以协作,到抗诉案件再审时又举出新的证据,导致抗诉理由不成立。
2、熟悉不一。由于检、法两家对案件的熟悉有分歧,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有肯定道理,但法院再审时仍不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
3、审级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往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而原审法院有的因顾及颜面或种种缘由不愿转变错误结论,有的那么因观念一旦形成难以转变,即使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再审时仍判决维持原判。
4、行政干预、办人情案等人为因素。由于当前的执法环境欠佳,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简单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等不良现象的影响,个别审判人员在办案中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虽然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但法院再审时仍维持原错误裁判。
5、法院方面的缘由。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近几年的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的民行审判活动是由其“独家经营〞,虽然有人大的监督但并未落到实处,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习惯,接受监督的意识还较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如调卷难、检察建议被接受难等问题。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有时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但法院仍坚持不改,连续维护其不正确的裁判。
二、解决民行抗诉案件不被法院接受的问题的对策
1、完善立法,制定民行检察工作实施细那么。目前我国法律虽然给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其规定过于原那么,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根本处于摸索阶段。由于目前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级、审理期限和审理方式等均无详细规定,使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各行其是,冲突重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行抗诉工作面临的问题,就必需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2、转变办案意识,正确处理提高办案数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关系。由于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监督工作,前几年民行检察部门为了尽快翻开工作局面,扩大社会影响和开拓监督范围,各地都以提出抗诉案件的数量作为衡量评比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为此民行检察部门都力争在抗诉案件数上年年有新突破,导致一些民行检察部门过于重视案件数量,而无视了案件质量,在办案中不做深化细致查证工作,不严格把握抗诉标准。这种状况近年来虽然有了一些变化,但一些民行检察部门尚未彻底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倾向,导致抗诉案件不被接受。为了转变这一现象,民行检察人员在办案时要充分熟悉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开、公正、合法、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那么,严把抗诉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抗诉案件质量,对于可抗可不抗的案件坚决不抗,彻底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倾向。
3、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
〔1〕建立“专家〞联系制度。由于民事行政案件的简单性,加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很多问题的熟悉上都简单产生分歧,为此民行检察人员在加强学习的同时还必需与有关法律权威人士建立联系,遇到熟悉不清的问题准时请教,关心解决疑难案件,寻求理论指导。
〔2〕建立抗诉案件的跟踪反应制度。对已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认为其监督工作已做完,对法院再审状况不闻不问,而应与法院建立联系反应制度,对每一件抗诉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准时了解法院对案件再审的进展状况。要多与法院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定期联系,通过沟通说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消退分歧,达成共识,与法院协商解决抗诉案件再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供给必要的关心,并对法院再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催促法院依法办案,准时审结民行抗诉案件。
〔3〕建立再抗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而法院再审时不予接受的民行抗诉案件,检察机关可重新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再审裁判仍有错误的,应当再次提出抗诉,不能由于法院不订正错误裁判而放弃监督职能,必要时可恳求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
〔4〕建议建立重大案件和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行抗诉案件做出再审结论,一般要经过审判委员会争论,因此应建立对重大抗诉案件和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检察长列席本级法院争论民行抗诉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加强人来人往,可以在争论民行抗诉案件时充分说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了解法院的再审意见,便于消退分歧,达成全都意见,同时还能监督法院严格依法办案。
4、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素养。由于民行检察工作是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民行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比法院审判人员更高的业务素养和办案力量,为此民行检察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法律制度和理论的学习,对于简单发生熟悉分歧的问题要深化讨论分析,办案中要留意总结经验,理清办案思路,把握正确的办案方法,切实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避开因业务力量低而导致抗诉案件质量不高。
5、人大加强个案监督,改善执法环境。人大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主动或应检、法两家的要求,对法院和检察机关分歧较大的民行抗诉案件进行个案监督。保证民行抗诉案件能得到公正的裁判。与此同时,加大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中违法行为的监督,该查处的坚决查处,削减乃至杜绝审判人员人为因素对抗诉案件再审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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