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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红河
学院
领导干部
选拔
任用
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红河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标准我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原那么;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那么;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那么;
(五)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六)依法办事原那么。
第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和根本经验,全力推进学校建设和开展,全心全意为广阔师生效劳,具有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第五条本细那么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党总支、党支部、直属单位及各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学校党委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那么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校、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廉洁勤政,以身作那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者,除须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提拔担任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1、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2、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4、提拔担任各学院办公室主任的,必须是中共党员。
5、提拔担任各学院下设系、室主任的,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新提拔担任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的,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40周岁;提拔担任教学、科研部门科级干部的不超过45周岁。凡年满50周岁的,原那么上不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
(二)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的经历。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正科级岗位上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4、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副处级岗位上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5、由教师提任各学院行政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
6、新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原那么上不超过50周岁,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原那么上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三)身体健康。
第九条提任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分别按a表(校级领导),b表(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c表(全校正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推荐。
(二)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分别按a表(校级领导),b表(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进行推荐。
(三)选拔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在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中进行推荐。
(四)需要扩大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由组织部根据相应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确定推荐职位。处级干部的推荐,由组织部根据干部职数规定和现职缺位情况,向校党委提出拟民主推荐职位的建议,经同意后组织进行。机关和学院科级干部的推荐,由部门或学院领导与党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同意后由组织部组织进行。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与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组织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或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汇总推荐情况。处级干部拟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对拟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由校党委确定考察对象;科级干部拟考察对象,由学院或部门汇总推荐情况,与组织部协商确定。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原那么上多数人不推荐和不赞成的,不能列入考察和使用对象。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个人向党组织或学校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个别因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十七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处级干部和机关科级干部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负责考察;学院科级干部考察对象由各学院负责考察。
第十八条实行考察预告制。考察前,由组织部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负责人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经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人员或各方面的人员代表;
(三)分管(联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校级领导;
(四)需要延伸考察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审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缺乏;
(三)民主推荐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处级干部及机关科级干部的考察一般由组织部、纪委、监审处等单位有关干部组成;学院科级干部的考察一般由学院党政领导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五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部务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第二十五条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防止久拖不决。
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前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干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七条需要省委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审批和备案的职务,校党委讨论决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或备案。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学校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在校党委或组织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考核“根本称职〞,但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延长一年的试用期;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以下时间计算:
(一)经校党委、组织部决定任职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三)经有关会议选举产生的,自中选之日起计算;
(四)由校党委向行政提名由校长聘任的,自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工会、团委负责人,根据各自章程实行选任制,因工作需要,也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免;
(二)党委部门负责人,由校党委任免;
(三)行政部门、各学院和直属单位行政处级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四)科级干部(党组织负责人除外)由组织部任免。第三十二条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期制。
(一)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处、科级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四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任期内,人员可做个别调整,但任期不变。
(二)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的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