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考以公布和实施平安生产法为标志,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我国平安生产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应根据平安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探索建立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的被动局面:在监管方式上,治标多,治本少;在事故管理上,事后处理多,事前预防少;在管理思路上,重形式主义,轻实际效果;在制度建设、政策和体制设计上,应急对策多,长远考虑少,单项运作多,系统研究不够。“机制〞一词源于希腊文,起初用于机械工程上的机械、机械装置、结构及制动原理和运行规那么等,后用于说明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此后,宏观经济“学用机制〞说明经济机体内部各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协调方式和原理。因此,平安生产长效机制的内涵,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是立足根本,并从长期考虑的平安“生产系统各构成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协调方式和运行体系。其构成要素具有四性〞:一是长期性:在制度建设、立法思路、政策设计和采取的措施上,管理效应对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工作产生影响,而不是一种短期行为。二是系统性:这是由平安生产是个系统工程和事故链的特点所决定的。三是根本性:立足防范,从治本上研究和考虑制度建设、立法思路、政策设计和采取的措施。四是自主性:使生产经营主体真正形成自我管理的意识,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九个层面思考如何建立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即健全三个体系、实现两个创新、制定一个产业政策,实施一个中长期规划、建立一个专项资金、形成一个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平安生产法律体系完善的平安生产法律体系是平安生产长效机制有效的基石和法律保障。以平安生产法的公布和实施为标志,我国平安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但平安生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作为平安生产领域宪法〞的平安生产法,存在着法律调整范围过窄、对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没有法定化、平安评价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不尽全面、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有关事故调查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处分缺乏法律规定等问题。当前,应尽快做好平安生产法的配套和细化的立法工作。一要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单行法规、条例,如建设工程三同时〞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平安评估、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事故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特别要抓紧制定平安生产评价法;二要补充和完善平安生产法,如对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