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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关于
实行
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
任用
工作
责任制
暂行
XX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党办-3a-01-005
股份公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总那么
1.1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党政领导干部:
1.2.1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党管干部原那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那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那么;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依法办事原那么。
2选拔任用条件
2.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根本条件:
2.1.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那么,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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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工作。
2.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2.2.1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身体健康。
2.2.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民主推荐
3.1.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民主推荐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根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
三、第四条的规定)、根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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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缺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讨论决定:
5.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前方可作出决定。
5.2.2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防止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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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以下程序:
6.1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免职、辞职、降职
8.1党政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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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纪律
9.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9.2.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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