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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员
纯洁
机制
建设
实施办法
党员纯洁机制建设实施方法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开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按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党要管党、从严治
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党员队伍素质,我区在总结前两批试点工作经验的根底上,组织全区各领域所有党员,开展以“党性分析、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党员队伍纯洁机制建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及范围
从2023年11月至2023年1月,利用三个月的时间,以党支部
为根本单位,在区属各党委、党工委所属的各基层党组织中进行。
二、方法步骤
加强党员队伍纯洁机制建设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标准程序和把关审批。
(一)准备阶段(2023年11月13日—12月2023日)
1.开展调查摸底工作(2023年11月13日—11月24日)。各
基层党组织要对党员队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摸底工作,想方设法找到所有组织关系在册的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重点清查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并将相关统计表报送上级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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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如出现瞒报、漏报、误报等情况,要追究相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区属各党委、党工委在对党员摸底统计的根底上,要做好组织整顿工作,合理设置党支部,选优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尽快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特别是要加强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以及自费出国出境半年以上党员的党籍管理。同时,要认真做好有违纪违法和不合格表现党员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立卷工作,确保调查摸底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
2.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2023年11月13日—11月24日)。
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公开栏、宣传标语、发动大会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阔党员知晓加强党员队伍纯洁性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方法步骤,增强参与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广阔党员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同时,要做好骨干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
3.征求群众意见(2023年11月25日—11月29日)。各基层
党组织通过张贴党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与党员谈话谈
心、走访群众、发放征求意见表、公布征求意见 和设置意见反响箱等形式,深入到党员长期居住、生活的社区(村)和工作单位,广泛收集对每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4.联席会议研究(2023年11月25日—11月29日)。由区委
组织部向区纪委、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计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青山公安分局等部门提供所有党员名单,对存在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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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已经接受过调查处理、纪律处分的党员情况进行全面筛查。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属各党委、党工委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将全面筛查党员情况及时向各党委、党工委反响,作为确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5.实施纪律处分(2023年11月30日—12月6日)。根据党
员全面筛查和联席会议研究情况,由区纪委牵头,对存在违纪行为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党工委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根据不同情况,报区级或区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区委和区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要把不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范畴内,但又不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丧失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违反党的根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等行为的党员,列为党支部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范围。
6.党性自查分析(2023年12月1日—12月2023日)。党支部
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党员(不包括预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本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客观评价本人近年来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找出存在问题和缺乏,明确今后的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预备党员按季度撰写思想汇报,党员要认真撰写个人党性分析材料,思想汇报和党性分析材料严禁抄袭。年满70周岁以上的、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和不能正常
表达本人意志的党员,视实际情况,可不撰写书面材料。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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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党支部受理党员的个人退党申请。
7.形成评价意见(2023年12月7日—12月2023日)。党支部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人进行归纳整理。上级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以及2023名以上党员或群众代表可向支委会提议不合格党员
名单,并要提供详实准确的证据资料。同时,支委会也可以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提议不合格党员名单。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由党支部指派政策性强的党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依据事实材料撰写综合报告。在此根底上,党支部形成对每名党员的综合评价意见,并通过组织谈话的形式,向有关党员反响,听取本人意见,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全程参与。
(二)分析评议阶段(2023年12月11日—12月24日)
党支部提前5天向每名党员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支部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及相关要求。民主评议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场悬挂“××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会标。参会人员由党员和群众代表构成,党员实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群众代表人数一般为应到党员人数的50%。群众代表一般从
本单位、本社区(村)中选取,单位职工群众人数达不到党员人数50%的单位,要求职工群众全部参加大会。预备党员列席大会,但不属于民主评议的范围,也没有民主测评和民主表决的权利。以下四种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出境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观察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体弱、长期生病卧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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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活不能自理的。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中的党员,必须由支委会或本人提出申请,由上级单位、党工委确认。分析评议的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宣誓。由党支部书记带着全体党员面对党旗宣读入党誓词。
2.党性分析。按照“个人剖析、众人讨论、书记点评〞的方式,每名党员以口头方式逐一进行党性分析,对自己是否符合党员标准作出评价,提出自评意见。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讨论,重点针对每名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标准,是否有不合格表现等情况进行分析讨论;由党支部书记对支部的每名党员进行点评,使每名党员找准缺乏,做到心中有数。在评议过程中,党支部书记要将征求意见和区有关部门联席研究的有关情况,向党员进行反响通报。
合格党员标准为。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活动,能够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党员群众满意度高。
不合格党员标准为: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党员最根本要求的;不能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能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缺乏革命意志,消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公开散布不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观念淡薄,不交纳党费,或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和不能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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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仍无明显好转,或正处于留党观察处分的;存在一定的违纪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或信仰宗教、聚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等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党员群众满意度不高的。
3.民主测评。党支部组织全体与会党员、群众代表分别进行民主测评,对在册党员作出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议,分别计票、累计计算测评结果。上级党组织派出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指导和监督民主测评工作,并负责发放、收集民主测评票。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与会党员、群众一律不得在座席上填写,必须逐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要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监票人和计票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测评结果。会后,上级党组织工作人员要将民主测评票、汇总结果等材料带回存档备查。
党员人数达30人以上的党支部,可以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组
织宣誓、党性分析、民主讨论等工作,党小组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委员全部列席。组织宣誓、党性分析、民主讨论等环节进行完毕后,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
(三)形成处理意见阶段(2023年12月25日—12月31日)
1.初步认定(2023年12月25日—12月27日)。支委会结合
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对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合格票数低于60%,且表现较差的党员,直接认
定为不合格党员;对合格票数虽高于60%,但存在不合格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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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党员,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或根本合格党员。在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问题上,既要看党员民主评议时的测评票数,也要综合分析党员的个人表现。对已经在近三年内受到开除党籍以下党纪处分的党员,一律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不再给予另外的组织处理;对于近年来违反党纪但未受到处分的,或党纪处分期满的党员,根据2023年的民主评议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认
定和处理。
2.作出决议(2023年12月28日—12月31日)。支委会对党
员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置意见后,要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谈话,听取本人意见、申诉。支委会召开会议,以集体研究的方式形成决议。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要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那么,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置意见。对根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可根据党员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给予“谈话告诫、限期改正、劝退出党和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理。
①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
费,或不能完成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不管评议结果如何,一律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
②对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后予以除名,并
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③对认定为根本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谈话告诫、督
促整改;
④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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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成为合格党员进行讨论,如果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或未到达合格党员的标准,党组织应当劝告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仍可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⑤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意留在党内,又不愿意改正的党
员,应劝告其退党,并予以党内除名;
⑥对已劝告退党的党员仍坚持不肯退的,直接予以党内除名;
⑦对经教育、考察认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
况,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如认为确实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直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审批处理阶段(2023年1月1日—1月24日)
1.上报审批(2023年1月1日—1月17日)。党支部在作出
决议后,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党委、党工委审批。报告内容包括:征求意见建议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党支部决议(不合格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