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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学发展观与财税创新论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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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学 发展观 财税 创新 论文范文
科学开展观与财税创新论文 【】“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科学开展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一开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全面统筹、协调开展。中国财税法学的开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科学开展观〞理论能够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开展指明新的开展方向。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我们必须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惟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在科学开展观的指导下迎来繁荣的春天。 【关键词】科学开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开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开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开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开展观,是对开展的本质、开展的规律、开展的动力、开展的目的和开展的标识等问题的根本观点与根本态度。开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开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开展问题上所采取的根本策略与根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开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开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开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开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开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开展趋势的根底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开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开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开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科学开展观的根本内涵就是“全面开展〞、“协调开展〞和“可持续开展〞。“全面开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开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开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开展。“协调开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开展形态。“可持续开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开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开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开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开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二〕科学开展观的根本要求 科学开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开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开展观所提出的根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开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开展观,人的开展是经济社会开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开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开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开展是经济开展的重要标志。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开展的科学开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根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说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开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到达了一个新的高度。 2.全面统筹、协调开展。科学开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开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开展,统筹区域开展,统筹经济社会开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开展,统筹国内开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开展观的第二个根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开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开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开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开展、统筹区域开展、统筹经济社会开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开展以及统筹国内开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开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根底性工作。 二、科学开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根本上已经建立起来,其根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开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开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确实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开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开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开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外表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开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开展指明了新的开展方向。 〔二〕科学开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开展观是指导社会开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开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开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开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开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开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开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开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开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开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开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开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标准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开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开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方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外乡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奉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开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开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开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开展,这种开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开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开展的开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根底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开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开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开展道路。 〔三〕在科学开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开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开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开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那么,谈论这种科学开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那么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开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根底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开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开展与成熟。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标准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拟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根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根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开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根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开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开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根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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