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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访工作
理论
研讨
信访工作理论研讨
一、引言
信访制度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党和政府高度看重信访工作,建立了相关的工作制度,设置了专门的工作机构,获得了很大的成效。信访制度是社会的平安阀,对社会的稳定起着很大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开展,人们利益关系的调剂和变更,出现了一些新情形新问题新矛盾,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事件呈上升趋势,对此一些地便利提出了要“以法治访〞、“严格打击越级上访〞,并以此为依据,对人民的正常上访进行“围、追、堵、截〞,侵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1]。而且在2022年还出现了“信访洪峰〞。从这一点上看:在严格的“信访洪峰〞局势的背地,除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悟及其本身权利维护的诉求得不到解决等原因之外,转型时代社会结构性矛盾始终未能有效解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懈怠失职等,也是引发信访量剧增的主要起因。同时这也更进一步说明:在我国实施多年的信访制度已经出现了困境,其作为社会的平安阀,已经出现了裂痕,其制度的设计及其运作中存在的缺点已露出。我们知道没有保险阀制度或平安阀制度不齐备的社会结构,都是僵化的社会结构,因此也是埋伏危机的社会结构。僵化的社会结构比机动的社会结构更轻易引起抵触。因此,面对作为我国社会的平安阀的信访制度已出现了裂缝,我们就必须理性求解中国现行信访制度的困境,以更好的寻求其改革出路。
二、中国信访制度的困境之征表
解决任何一个问题,必须找出问题的关键,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为了能给现行的信访制度找到出路,我们就必须感性的找出及剖析现行信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困境。笔者经由综合分析,以为中国现行的信访制度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多少个方面:
窘境一:信访轨制构造庞杂,机构之间沟通不畅
在横向上,中国的信访机构主要由五个局部组成,即党、政府、人大和两院别离设有信访机构。这五个机构负责处理各自领域来自社会的抒发信息。但这些信息所涉及到的问题大多须要政府来解决,于是表达信息还必须经过一个向政府转移的进程。然而政府的信访机构也仅仅是一个接受信息的部门,它缺乏解决问题的权能。因此,会集到政府信访部门的表达信息还得经过一次时空转移,信访部门将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然后提交政府相干机构。这样,制度结构的复杂性影响了沟通速度。更重要的是,因为权力结构的复杂性而下降了沟通品质。这种制度结构不仅处理信息的才能较低,而且还会因信息处理不当引发其余针对政治体系的政治压力。当代中国的沟通制度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它主要是为处理非政治问题和非私家问题而设置的,这与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之后对社会局势的断定以及政治制度的性质有关[2]。改革开放之后,沟通制度根本上还是连续了传统的模式,在好处需要多元化的今天,这种模式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开展的需要。在纵向上,信访制度未构成体系的结构,信访部门的层级关系与所属机构的层级关系不完整一致,如下一级政府受上一级政府的领导,而下一级政府的信访部门与上一级信访部门的关系却不存在领导关联。有关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保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那么[3]。信访部门履行“块块〞领导,这样,信访系统就缺乏完全性和一致性,越级沟通或信访的现象屡有产生,信访秩序凌乱常常打断国家权力部门的程序性活动,影响了国家权力体系的正常运作。
困境二:信访制度被异化,成效错位,机构错位越位的景象缺乏为奇
中国的信访制度确立于1951年,当年6月7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议。1982年以前的信访反映的问题多是“政治型〞,在解决个人政治问题上,信访制度曾施展了一定的作用。1982年当前的信访可以概括为“安宁团结型信访〞,信访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化解纠纷、实现救济。我们知道“安定团结型问题〞如:化解纠纷,调停,权利救济、腐烂、乱收费、打击上访应该由司法部门解决,但1982年后直到今天的信访工作主要是解决这些问题,这就解释“功能错位〞是信访制度的一个凸起问题。上访者想反映的答复涉及到土地、基层选举、腐朽、乱收费、打击上访等各个方面,但信访部门并不具备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既然信访部门没有权力和能力解决这些问题,那他们又怎么或用什么方式和手腕来处理这些问题呢。据笔者了解相称一局部信访事项的处理应用的是法治以外的方法:如强压,或让步,或哄骗等。同时由于面对大批的群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下有群众极其不满的怨气,信访部门在解决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处于两难的地步。由此在这种工作状态下,信访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层出不穷,执政者预期的社会稳定的目的非但没有实现,反而陷入一种更为恐怖的恶性轮回之中。同时上访者也往往把信访看成了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别权利。他们在当地有关部门解决不了问题后,动辄上访,这直接导致了司法权威在人们心目中的弱化,最初只是供人们提看法、提议的信访制度,后来却变异为一种权利救济的最正确方式,这种异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困境三:人治色彩浓重,不拥有行政权力的信访机构有时权力无限且不受制约
从法律地位看,信访工作机构并不存在行政的职能和权力,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其处置信访事项的权能有限,不能够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那么,赋予信访机构必定的职权是否就能有效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呢。谜底是否认的。现行的信访制度早已冲破了秘书性质的工作机构的定位,从现行的信访工作模式看,不具备行政权力的信访机构有时权利无穷且不受制约,其工作的触角往往延长到社会生涯的各个范畴,有时甚至替换行使了国家机关的一局部职能;以引导批示为信访督办的依据带有人治颜色,而“转达室〞和“邮局〞式的归口转处,只能导致多数信访群体对国家和政府发生更大的扫兴与不满。总之,宏大的信访机构和众多的信访工作职员非但不彻底化解一直出现的社会抵触,反而有可能成为中国走向法治化过程中的一股消解力气[4]。
困境四:上访人的清官情结重大,诉讼案件类信访增多
依照信访主体利益念头划分,公民信访活动的内容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恳求解决个人或群体的矛盾和艰苦,曾道人,即反映问题、陈述要求;二是对党政机关的工作提出批驳建议等;三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渎职行为进行控诉、揭发;四是向国家机关咨询有关政策。目前我国公民信访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三个方面,足球网址大全,并且多数是针对诉讼案件的〔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的极少。也就是说,目前信访主体的信访动机偏向单一化,对于法律诉讼案件的信访成为焦点。应该否认,少数诉讼案件的上访,是由于司法不公引起的,然而,有的却是因为败诉方对法律不懂得、曲解引起的。有学者指出“公民针对诉讼案件的上访,属于法律规定的申述或申请再审,都是诉讼行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应盲目〞,“信访固然也是为了寻求正义,但它本质上还是历史上的〞清官情结“,期盼以〞人治“的气力来实现公正与正义,而这无疑对〞法治“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在根本上延缓正义的到来〞[5]。
困境五:信访本钱较高,但效益较低
目前信访的本钱包含:一是信访者信访材料及邮寄通信费用。不少信访者为了能使所反响的问题尽快得到解决,都将资料打印、复印假设干份,而后用快件分辨寄给有关党政机关,这是一笔较大的开销;二是信访交通生活费用。这重要指那些从偏僻地域到省城或者进京上访的。他们坐车、吃饭等生活破费也占了主要的一部门;三是因为上访和等候有关受理部门答复延误的误工〔农〕用度。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其数目相称可观,但实际问题被解决的是十分少的。在一项调查中:在接收考察的2022多人中,只有3人表现由于上访才使本人的问题得到懂得决,而解决的方法还是有关领导人做了批示,引起了当地政府的器重[6],天线宝宝心水论坛。可见信访本钱较高,但效益较低。
三、中国信访制度的改革出路--依法治访
由于中国的现行的信访制度存在上述困境,因此必须改革。那怎样去改。是强化还是弱化抑或全体颠覆。在这些问题上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法不一。笔者认为在改革中国现行的信访制度之前必须对公民信访权利进行再意识。依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悉:信访权利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民主权利。从历史的角度看:信访活动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因此,信访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理由。信访权利是与信访行为所指向的其他实质性权利相结合的,如治权利,民事权利或经济权利等。因此我们不能分开信访行为所指向的实质权利来谈信访权利。同时我们也知道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漫无边际的,他也是要受到约束和制约的,所以同样作为公民的一项根本民主权利的信访权利也受到束缚、不能任意扩大,否那么社会将会陷入混乱无序之中,对信访权利的保障也无从谈起。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社会,一切惟法律至上,而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原那么就是用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进行保障,但我国现行的信访行为中有很大一局部涉及须用法律解决的问题却得不到法律的解决,比方说,应诉讼终结的案件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有些部门或个人以保障信访权利为由避开法律,用人治的方式去解决,从而使中国的法治受到破坏。同时我们也必须理性的看到:我国信访制度有时所起的作用是在党政领导的个人作用下所发挥的,但这种作用与法治的关系不甚亲密。
通过以上对信访权利的再认识,笔者以为:夸张和强调信访的种种长处、作用,科学信访制度是不可取的,只会导致社会成员对信访制度的更多误会。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信访制度的在我国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一律扼杀信访制度也是不可取的。为了使得信访制度成为中国是实上有效的解决纠纷的良性制度,就必须让他在法治下重构,以取得新生。走出信访困境,必须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改革。假设我们仅仅只是着眼于从信访量上如何化解或扼制这股来势汹涌的洪峰,只是自上而下地再三指令或大声呐喊重视和解决信访中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展信访处理的范畴,那么这套已经运行多年的复杂的制度部署依然会让政府、社会和信访机构以及信访群体在付出极大代价的同时,持续品味破坏法治所带来的恶果。对信访制度的改革应与全部社会体制改革接洽起来,采用渐进方式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改革,而扩至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理顺各类信访的处理渠道、树立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威,应当是中国信访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7]。笔者以为对信访制度的改革详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尽快出台信访法。古代法治的真理就是。所有社会行动须处在法律的把持之下。信访活动也不例外。因而我国必需尽快出台信访法,健全信访法律系统,实现信访的程序化、法制化。咱们知道任何国度的国民的政治参加必需要有畅通的、制度化的渠道予以保障。根据我国政治介入的社会主义性质跟信访体系的现状,信访立法已经成为火烧眉毛的义务。从建国到当初,对于信访的破法仍是空缺,对信访的性质、地位、作用、准那么、程序等划定,仅仅限于条例或者文件当中,我国宪法上赋予的公民信访的法律正当性与事实中缺少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之间的错位,使得信访运动和信访工作前后、上下不一致,也使得信访受理局部根底上处于“名不正,言不顺〞、工作也是“批批转转〞的情况中。同时我们晓得国务院于1995年制定了信访条例,虽对保障国民的权力起到踊跃的作用,但行政法规的在法律体制中的位置和效率等级与与信访的宪法地位不相当。因此,我们国家应尽快制订信访法。
〔二〕统一信访受理机构。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结构复杂,从中心层次来看,国务院设立国家信访局,中纪委、高法院和高检院设立信访室,中央各部委设立信访办;从处所档次来看,都设立了相应的信访处〔科、办〕等。目前信访机构在设置布局上存在较大弊病。一是布局过于疏散,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和谐。如国务院在设立国家信访局的同时,其所属的各部委也设立了信访办,分散了信访受理资源。二是国家司法机构内部设立信访机构,有损坏司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