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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修改建议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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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2023 XX 人民政府 关于 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条例 若干意见 修改 建议 新编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假设干意见的修改建议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假设干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标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其所属的XX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现为XX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开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城管、审计、工商、公安、司法、信访、文广、宣传等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促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 -12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规划红线图; 4.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住房落实情况。 申请征收市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实施的时间,调查的根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住房的地点、套型、数量等情况,期房安置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期限,补助和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事项。其中,房屋征收的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红线图,经现场实地查勘,结合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合理确定;搬迁期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被征收人的户数合理确定。 (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要根据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相关规划方案、征收范围确定是否适当、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平等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的有关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XX县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的有关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工程,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规定予以评估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认定 -56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增加一定的补偿资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安置用房应按照XX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物业效劳费补贴的,应按照“先交后补〞的原那么进行。 (二十二)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虽有合法房产凭证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其补偿的面积计算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十四)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调查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十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完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的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二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开,并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备案、公布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 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监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九)房屋依法征收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房屋清单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92023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及其评估行为以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活动的监管。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法评估行为,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十六)房屋征收的评估费用和申请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费用列入工程征收本钱。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申请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支付专家鉴定等相关费用。 五、关于房屋征收的方案和考核 (三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房屋征收中长期方案和年度方案,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XX县区改建工程的房屋征收方案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年度方案。同时,要按照住宅房屋征收方案的70%确定安置房建设方案。 房屋征收年度方案及相应的安置房建设方案应在每年2月底前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房屋征收年度方案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三十八)市政府建立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方法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各县(市)房屋征收的考核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规定。 六、关于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三十九)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四十)本意见自2023年2023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工程,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1314-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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