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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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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湖南省 县级 以下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直接选举 细则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那么   大家知道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那么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制定的吗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那么的具体实施内容又是怎样的下文是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那么,欢迎阅读!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那么最新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假设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 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解放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当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问题,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中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中选证书;   (八)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中选代表名单等选举信息。   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选区各选民小组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一个选区可以划分假设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九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细那么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细那么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县级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县级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重新确定。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那么,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较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当有代表一人。   第十二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该少数民族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缺乏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该少数民族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当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缺乏百分之三十的,该少数民族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细那么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方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那么,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至三名代表划分。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村(社区),多个村(社区),一个乡、民族乡、镇,可以划为一个选区。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村(社区),多个村(社区),可以划为一个选区。乡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划选区。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十七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选民要求或者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 选民资格   第十八条 凡有本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权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的选举;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九条 因涉嫌危害国家平安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上述人员的名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选民登记前通知县级选举委员会,并由县级选举委员会通知所属各选区和乡级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条 以下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没有被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四)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公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一般应当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的一个选区登记。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人员的选民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户口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县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本县的一个选区登记;   (二)户口迁入、迁出,其手续在选举期间尚未办理完毕且在现居住地居住期限不满一年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居住期满一年以上但没有转入户口的,凭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或者居住证、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之一,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由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函告其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   (三)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予登记;依法必须隔离的传染病患者,由选举委员会委托实施隔离治疗的医疗机构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登记并参加选举;   (五)工资关系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可以在原工作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之中选择一个选区登记,并由登记地的选举委员会函告其他相关选举委员会;   (六)按本细那么第二十条规定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在本人原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的选区登记;   (七)经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长期外出人员,可以不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计算公民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应当算至当地的选举日为止。   第二十五条 选民名单由选民小组登记造册,选区汇总,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或者选民小组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假设有迁入、迁出、死亡的,应当予以补登或者除名;发现错登、漏登、重登的,应当予以纠正。经选举委员会审查后,颁发选民证。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提供个人身份、简历以及是否已在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根本情况。提供的根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和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第二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的根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律和本细那么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交该选区选民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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