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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机构编制
管理制度
县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为党政群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条。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部门职能任务和部门间职责分工及经费来源等项事宜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那么。机构编制工作执行“三个一〞制度,即凡属机构编制事宜,均由编委一家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编委一家行文。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编制委员办公室是县委、县政府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及主要职责,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统一标准。
第七条。县委XX县区政府的工作机构(指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归属管理机构,下同)及各乡镇的内部机构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规定的数额和批准的机构设置。
县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的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股级事业单位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均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设置。
第八条。县委工作机构的名称一般称部、委、办、局。政府工作机构的名称一般称局、办。乡镇党委实行委员制;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办公室。
第九条。县委、县政府工作机构(含正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级别为股级。副科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规格为副股级。股级事业单位不设内部机构。
第十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名称为室,其机构规格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人大、政协及检法两院和人民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设置机构。
人大、政协的工作机构及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机构规格,除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有明确规定外,均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机构规格相同;其内部机构的规格与县委、县政府工作机构的内部机构规格相同。
第十二条。县、乡机关中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工会、共青团组织,按党章及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组建,但不设置专门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县委、县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不定机构规格,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其日常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一般不另设专门或独立的办事机构。
乡(镇)不设立非常设机构。
第三章人员编制
第十四条。县乡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必须在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额内科学配备;合理使用,不能超编配人。
第十五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关编制使用口径和范围配备各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改变使用口径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用于机关后勤效劳性岗位工勤编制,使用事业编制,一般不超过机关行政编制的lo%。(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除外)。
第十七条。县乡机关中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编制总额中安排解决。县直机关中工会、共青团、妇联原那么上不配备专职人员编制,乡(镇)设专职团委书记和妇联主席。
第十八条。县乡党政群机关一般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到机关顶岗工作。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可借调少量人员。
第十九条。机关长期病休并已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可暂列编外,所空编制顶编人员可以从机关人员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必须精打细算,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超编配人。各类事业单位除上级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行政人员与工勤人员的比例不得突破控制标准,超过控制标准的要逐步调整,做到行政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协调配备。
第四章领导职数
第二十一条。县乡党政群机关及工作机构要根据其职能任务和人员编制配备状况,科学合理地配备领导干部职数。
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正、副科级)要根据其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配备状况,在县编委规定的限额内,科学合理地配备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县直觉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职数一般不超过3名。其内部机构的股级职数一般为1名,股(室)的编制在5人以上可配备1名副股级职数。
部门所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设职数一般为1—3名,正职为正科级,副职为副科级。
部门所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为1—3名,正职为副科级,副职为正股级。
乡(镇)党政机关设领导职数均为6职。乡(镇)内设机构不设专职领导职数。
股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4名编制以下设1职,5名至9名编制的设2职,2023名编制以上的设3职。
第二十三条。县乡党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一般不设置职级相当于本部门副职的其它实职性职务。
第二十四条。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的工作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职数,除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已有的规定外,由县编委参照县直党政工作部门及其内部机构的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规定限额办理。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工会、共青团原那么上不设置专职领导职数。
第五章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由县编委办提出意见,经县编委审议,提请县委常委会同意后,以县委、县政府或县编委名义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的事项:
l、县直机关及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2、县直党政群工作机构的设立、合并、撤消、改变名称等;
第二十七条:由县编委办审批的事项:
1、县直工作机构及乡(镇)的内部机构的设立与调整,股级干部职数的核定。
2、正、副科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及股级干部职数的核定;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变动的编制审核;
4、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机构及内部机构刻制牌匾和印章,名称必须与批复文件一致,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工作机构(包括内部机构)或更名的,有关部门不得同意刻制牌匾和印章。经批准已撤销、合并和更名的工作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不得再以此机构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积极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维护编制纪律。特别是对于财政拨款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凭组织、人事部门调转介绍信和编委办开据的核编通知单,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机构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等任命领导干部,调配人员,按拨经费,安排工资方案,增加指标,审定工资基金,建立银行帐户及兑现与支付工资等。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超限额和超规格配备的领导干部,超编调入的人员和干部工人混岗混编或超编使用非固定人员等,有关部门不得予以成认,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县直各部门及各乡镇,不得将机构编制事宜夹杂在业务报告、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中。未经县编制部门审核和提出意见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县委、县政府不予审议和批复。凡经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以专文批复。其它部门的文件一概不作为机构编制核定和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县直各部门对下级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须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统筹考虑解决。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下级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如有此类问题发生,下级单位有权拒绝和抵抗。并向县委、县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举报,由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编委办汇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及财政拨款情况检查一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应予以纠正。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县委、县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可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分,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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