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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粮食局
储备粮
管理工作
意见
粮食局区级储藏粮管理工作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区级储藏粮(含食用油)的管理,保证区级储藏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平安,有效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区级储藏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023号)、XX省地方储藏粮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49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x市区级储藏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22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储藏粮管理的职责
区级储藏粮是指由区政府储藏、用于调节我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一)区政府负责区级储藏粮工作的领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藏粮规模,制定下达区级储藏粮方案,并根据本地粮食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藏规模,确定储藏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藏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藏粮管理,确保区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
(二)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藏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对区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藏粮收储资金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区级储藏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开展银行x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藏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藏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三)x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粮食收储公司)是区级储藏粮的主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藏粮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级储藏粮的仓储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质量平安;负责区级储藏粮出(入)库(轮换)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经批准委托代储企业的储藏粮的存储、加工、销售、代储,成品粮委托代储等进行管理。
应急成品粮储藏管理实施细那么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开展银行x支行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
二、储藏粮管理的要求
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区级储藏粮管理制度,在确保区级储藏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平安的同时,节约储存本钱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藏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区级储藏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藏粮;不得以区级储藏粮以及区级储藏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区级储藏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三、储藏粮方案和轮换
(一)区级储藏粮的规模总量、储藏品种和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开展银行x支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区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开展银行x支行下达;如需适当增加区级储藏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二)区级储藏粮轮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区级储藏粮的正常轮换,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储藏粮的品种、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藏粮轮换的建议方案报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开展银行x支行研究确定后下达区级储藏粮年度轮换方案,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按出(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藏粮轮换的粮食品质认定标准和年限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每年的轮换数量根据具体品种、质量指标及储存年限确定。
(三)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不同粮食品种的平安库存期限,对区级储藏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藏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四)除特殊情形外,区级储藏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藏粮(成品粮储藏除外)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通过“订单〞或直接订购的形式向本地粮食生产者和省外粮食主产区订购补库粮源;订购补库粮源缺乏时,应当通过公开采购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落实粮源补库。轮换补库结束后,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委托x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五)轮换出库的区级储藏粮应当通过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出库的区级储藏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粮食收储公司委托x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区级储藏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六)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区级储藏粮年度轮换方案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业开展银行x支行。
(七)区级储藏粮所需储藏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农发行营业部开立根本结算账户。
四、储藏粮的储存
(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平安〞的原那么,对区级储藏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区级储藏粮主要存放在区粮食收储公司的中心粮库。区级储藏粮的承储库点和布局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按照上述原那么提出具体方案,报区粮食局审核确定。区粮食收储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储藏粮承储库点,如确需变更、调整,必须重新报批。
(二)区粮食收储公司在收购区级储藏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藏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标准,保证入库粮食到达规定的质量要求。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储藏技术标准,保证区级储藏粮质量良好、储存平安。鼓励区粮食收储公司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食储存水平。
(三)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区级储藏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区级储藏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等方面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区粮食局报告。
(四)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对区级储藏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藏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藏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区级储藏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五)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区级储藏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平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危及区级储藏粮平安的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以减少损失。
(六)区粮食收储公司不得在区级储藏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
(七)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区级储藏粮损失的,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开展银行x支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藏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区粮食收储公司自行承担。
五、储藏粮的动用
(一)区级储藏粮的所有权和调度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区级储藏粮。
区粮食局应当完善区级储藏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藏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藏粮的建议。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藏粮:
1.区域内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区级储藏粮;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藏粮;
3.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藏粮的其他情形。
区级储藏粮动用方案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储藏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区粮食局根据区政府批准下达的命令,组织实施区级储藏粮动用方案,由区粮食收储公司具体实施。区级有关部门和储藏粮所在地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藏粮动用命令。
(四)因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区级储藏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储藏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对区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平安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区级储藏粮年度轮换方案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区级储藏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那么、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二)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区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平安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区粮食收储公司立即予以纠正。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四)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藏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五)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配合区粮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预依法监督检查。
(六)农业开展银行x支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区级储藏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配合农业开展银行x支行依法进行信贷监管,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七、相关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区级储藏粮方案不落实,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区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粮食收储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区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对企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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