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平安生产“主体〞到底是谁?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是平安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即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通常所说要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就是要落实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的责任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不但无可非议,而且是必须。但是对平安生产工作来说,笼统地提出“两个主体责任〞的概念,个人认为不太清楚,无论从语意上理解,还是从实际出发,平安生产工作最重要的、最根本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即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同一个概念内出现两个主体,那么到底谁是主体呢。如果两者都认为对方是“主体〞怎么办。这不利于平安生产工作本身责任的落实。责任不但应该具体化,而且要符合客观实际,否那么,就平安生产工作的特性而言,一旦出现严重后果,相关方面都可能被责任缠身。也许,我们认为“监管〞一词专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而属于企业的专业术语是“管理〞,监管者监管主体,管理者责任主体。但仅从字面上来界定各自的责任也不太适宜,没有纯粹的“监管〞,也没有纯粹的“管理〞,政府是监管,而企业是更严格、更具体的监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平安生产的主体自然应是企业,我国平安生产法律制度已经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地位,对这个主体的监管,可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政府监管是外部监管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工会、基层组织、任何社会成员、新闻媒体等方面,都构成对企业平安生产外部监管的因素,而内部监管的主体就是一个,即企业本身,我国法制从责任制的建立、内设机构和人员的配置及职能设定、平安生产过程投入保障、重点与源头保障等方面建立了系统完善的企业内部平安生产监管机制,并就此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从辩证法的角度,内因是事物变化开展的根据,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不能单独起作用。一般情况下,内因起决定性的作用,外因往往只是一种推动。平安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人、机、环、管等多个环节,过程中细节繁杂,影响因素第2页共2页的专业性、动态变化性显著,许多问题非一般知识可以解决,因此,重要的、具体的监管责任应该由企业自身承担,也只有企业自身才能够承担,具体而且很实在、很关键的问题只能由企业自己解决,企业集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于一身,并依法承担相应主体责任。政府负有监管责任,而不能简单地说负有监管主体责任,政府的监管责任主要表达在完善法制、政策引导、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市场秩序、依法治理等方面,政府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