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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党组织
不合格
党员
处置
方案
基层党组织不合格党员处置方案范文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党组织不合格党员处置方案范文,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假设干准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内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力求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根本原那么
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教育转化,使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觉悟,积极整改。
2.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广阔党员和群众评议不合格党员,使处置结果符合群众意愿,表达群众要求。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参考,以定性分析为依据,集中大多数党员的正确意见,保证处置结果客观公正。
4.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程序,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经得起检验。
三、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那么丧失,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公开扬言退党;
(四)大局意识缺乏,不支持、不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恶意阻挠重大工程建设;
(五)宗旨观念淡薄,效劳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六)法制意识不强,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机关企事业单位文明标准;
(七)组织纪律散漫,按照“一带五制〞文件规定,党员积分制考核中一年各月平均分59分以下、一年累计3次月得分59分以下或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党日活动、一年累计6个月不参加党日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那么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八)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九)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沉迷低级趣味,参与“黄赌毒〞,生活作风不检点。
(十)廉洁自律不够,恶意拖欠国家、集体资金,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谋取个人利益。
四、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那么,采用以下五种方式处理:
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取得党内外谅解的,可给予限期改正时机。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未改的,予以劝退或除名,不再延长时间。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处理,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
2.劝其退党。但凡被评为不合格而又不愿意改正的党员,应当劝其退党;本人虽然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屡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经过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
3.退党。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而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仍应开除党籍。
4.劝而不退除名及自行脱党除名。但凡被评为不合格而又不愿意改正的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从党内除名;本人虽然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屡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经过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已受过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对劝而不退并制造事端者,可采取必要的综合措施)。
5.取消预备党员。预备党员经过预备期考察,确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五、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1.初步认定。党支部根据党员表现情况,对触碰“十条红线〞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支委会提出拟处置意见,报镇党委初审。
有以下情形的可直接确定为调查对象。(1)对党员群众意见较大、存在不合格党员事实清楚、有不合格党员行为存在的,特别是存在诸如不顾大局,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对重点工程和重点工作不配合,甚至从中阻挠、带头闹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2)经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的事项,党员不带头执行,甚至进行阻挠、上访的。(3)一年内屡次不参加会议和党日活动,且与党组织不联系、不汇报的党员。
2.调查核实。对初步确定的调查对象,党支部对党员的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意见,镇党委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等2名以上正式党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填写好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
3.党委初审。党支部将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镇党委初审。
4.组织谈话。镇党委派两名以上同志会同党支部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谈话,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如本人拒不参加(配合)谈话的,直接提交支部大会表决。
5.会议决定。召开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镇党委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进行监督指导。
6.党委审批。镇党委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以书面形式批复。
7.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书面批复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通知被处置党员参加。本人拒绝参加会议的,由党支部书记宣布决定并说明情况。对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或宗教宗族宗派问题严重、所在党支部软弱落后的,镇党委经调查核实后可直接作出处置决定。
8.教育转化。对需要转化和处置党员,要建立帮教和定期回访制度,落实1-2名党员干部逐一进行跟踪教育。对所在党支部没有能力开展教育帮扶转化以及由镇党委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的,组织关系统一迁入镇党校支部进行集中帮扶教育转化,开展为期3到6个月的集中整改,期满后,经评议整改到位的,将其组织关系转回原支部;仍未整改到位的,启动劝退或除名程序。
六、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考察和重新评议
党支部每月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党支部要做好重新评议工作。
重新评议工作一般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限期改正的党员对限改期间的表现作自我总结,并向所在支部提出重新评议的要求。
2.支委会对限期改正党员在限改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分析,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听取限期改正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和联系人的意见,组织党员讨论,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
4.党支部向上级党委报告支部大会评议和表决情况。
5.镇党委研究审批支部决定,并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确已改正缺点错误的党员,由党支部在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有关栏目内,签订意见,本人签定党员承诺书后,组织关系转回原支部。重新评议后仍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得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七、工作要求
一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党支部上报相关材料及支部初步处置意见,经镇纪委审核后,组织关系转入镇党校支部,等待纪律处分。
二是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期改正期间及改正期满回归组织后1年内不得作为评优评先人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推荐考察人选,“两代表一委员〞初步人选、入党介绍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被劝退或除名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三是建立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台账。镇党委在深入查摆问题的根底上,一人一档建好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台账,详细记录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情况,不合格的具体表现等内容。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整改期间每个季度要向所在党组织作1次书面汇报,重点汇报本季度工作生活、思想进步和问题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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