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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园林绿化工程市场整顿自查阶段情况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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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园林绿化 工程 市场 整顿 自查 阶段 情况 汇报
关于园林绿化工程市场整顿自查阶段情况汇报 XX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维护城市生态平安,根据XX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管理条例、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XX省绿化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 本方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绿地内的土方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 (二)各类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小型园林建筑、喷泉、水景、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人行桥梁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各类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附属设施工程。第三条(根本原那么)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那么,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平安风险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建设程序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工程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XX省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管理。XX省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方法。(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平安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平安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平安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要求)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应参加质量平安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从业档案。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资料要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平安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平安质量文件真实、完整。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平安责任 第八条(管理协调责任)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平安履约管理。 第九条(依法发包)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施工,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条(施工许可和审图要求)在绿化工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绿化市容工程管理站办理园林绿化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园林绿化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图机构审查认定,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开工信息报送)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工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XX省园林绿化工程开工信息报送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有建筑物时需要); (三)配套绿化工程提供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方案审核意见; (四)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 (五)XX省建设工程防雷工程检查验收登记表(有建筑物时需要); (六)平安质量标准化申报表。 第十二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平安的大型根底设施园林绿化工程; (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费用保证)建设单位在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概算时,应当将监理费、检测费、平安文明措施费用单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平安文明措施费用,应当按合同及时支付,并监督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资料提供)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资料。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在取得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XX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平安责任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质量平安责任)设计单位对工程工程的质量平安承担设计责任。工程负责人应当具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经历,对所承担工程工程的设计质量平安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现场效劳)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平安的内容,竣工验收时应当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平安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质量平安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平安负责,总承包工程中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平安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工程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组建现场工程管理机构,并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土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平安防护)施工单位应将平安文明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材料要求)施工单位应中选用检测检疫合格的苗木、种植土壤、建筑材料,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格证明文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检验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监督检验证明。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平安使用。 第二十四条(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质量平安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日记等资料收集工作。 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平安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平安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工程的质量平安承担监理责任,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工程的质量平安监理工作负责。 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不得与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配备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公共绿地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园林绿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每个工程工程应当配备专职驻场监理人员,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如需兼任其他工程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现场质量平安控制)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质量平安监理内容的工程监理规划,对于土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平安生产监理实施细那么。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日记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分局部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八条(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监理月报、监理专报,报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施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一)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组织施工; (三)未落实平安文明措施; (四)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平安隐患的; (五)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的质量平安责任)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应当加盖公章前方可生效。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 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职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平安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园林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平安行为以及保证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生产能力; (四)查处违反园林绿化建设程序和质量平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分; (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平安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平安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材料、绿化设施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的配置和履行质量职责情况; (七)员工的质量教育培训情况; (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三十二条(平安监督管理内容)工程平安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的配置和履行平安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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