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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2023
安全管理
制度
机动车辆
标准
机动车辆平安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平安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平安管理。
2 标准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平安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平安规程(GB4387-94)
3 管理职责
3.1 安监部是机动车辆平安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驾驶员及新聘用驾驶员的资质审查、技术考核,发放上岗证;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责进行事故统计、上报和索赔工作。
3.2 相关部门做好所辖机动车辆的平安管理。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驾驶员的平安管理
4.1.1 驾驶员的根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4.1.2 驾驶员的聘用:聘用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到安监部登记备案,建立技术档案,经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根据合同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核发公司内部准驾证,方可驾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驾驶本公司的机动车辆。
4.1.3 驾驶员的管理
4.1.3.1 驾龄缺乏三年的,不准驾驶小客及以上载人客车;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4.1.3.2 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
4.1.3.3 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辆交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4.1.3.4 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平安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4.1.3.5 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4.1.3.6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平安技术状况良好。
4.1.3.7 安监部每年4月份对驾驶员进行平安、法制教育培训。
4.1.3.8 机动车辆所属部门结合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平安教育,定期召开平安分析会。
4.2 机动车辆平安管理
4.2.1 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车辆滑动。
4.2.2 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平安。
4.2.3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 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km/h;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4.2.5 任何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内(不包括公司、维护队伍工程部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必须经总经理部同意,到安监部备案。
4.2.6 生产区机动车辆平安管理
4.2.6.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在支道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 km/h;进出车间、库房、生产现场应减速缓行,车速不得超过5 km/h。
4.2.6.2 生产效劳机动车辆只能用于起重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4.2.6.3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正式行车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机动车辆的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4.2.6.4 不属于为生产效劳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未配置防火罩的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4.2.7 在厂区内因工作需要停车时,必须确保平安,保证道路畅通,交叉路口、变道、狭道和消火栓10米以内不准停车。
4.2.8 叉车、电瓶车等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驶离厂区。
4.2.9 安监部对机动车辆平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分。
4.2.10 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催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平安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由平安监察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5.2 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