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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辐射
安全
许可证
辐射平安许可证
市局辐射科负责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平安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的审批和办理。
一、辐射平安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总局31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平安许可证:
1、改变辐射平安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3、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需要向环保部门换领辐射平安许可证。
二、辐射平安许可证的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平安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辐射平安许可证正、副本。
辐射工作单位局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局部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新证。
三、辐射平安许可证延续
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辐射平安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2)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3)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平安防护工作总结;
(4)辐射平安许可证正、副本;
(5)其它相关材料。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辐射平安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辐射平安许可证,并使用原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注销手续
辐射工作单位局部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辐射平安许可证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辐射平安许可证注销申请;
(2)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辐射平安许可证正、副本。(4)其它相关材料。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注销辐射平安许可证。
五、办理补发辐射平安许可证手续辐射平安许可证遗失后,持证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省级、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发书面报告;
(2)所在地市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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