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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盐业
行政
执法
案件
查处
程序
管理办法
盐业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程序暨管理方法
为依法查处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强化盐业市场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盐务管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方法和XX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盐业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的程序及管理方法:
一、盐业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一〉、简易案件的查处程序
1、违反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典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方法、XX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其他案件适用一般查处程序。
2、适用简易案件查处程序时,盐政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以下处分方式:
①批评、警告;
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③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盐产品;
④没收其非法所得金额;
⑤处以五十元以下人民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行政处分决定书,并加盖盐务管理办公室公章,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且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所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一般盐业违法案件分为。一般与重大案件。
1、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盐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签暑科(处)意见,加盖盐政稽查大队印章,报盐务管理办公室主管领导签暑处理意见加盖盐务管理办公室印章,下达盐业行政处分决定。
3、盐业违法重大(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案件的处分(罚款二千元以上包括二千元),由盐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盐政稽查大队大队长签暑科(处)意见,加盖盐政稽查大队印章,报盐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签暑处理意见,加盖盐务管理办公室印章,签发盐业行政处分决定书。
4、一般盐业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应制作盐政执法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分事先通知书由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填制,加盖盐政稽查大队印章,盐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签发。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盐业行政违法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盐业行政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以以下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和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分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8、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的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盐业行政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盐业违法当事人如需要求举行听证的。由盐务管理办公室制作听证程序的所需文书。
〈四〉、盐业行政处分的执行
盐业行政处分的执行,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及XX省的盐业政策,法规执行。
〈五〉、法律责任
盐业行政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及XX省的盐业政策,法规执行。
二、盐业行政执法管理方法
〈一〉、盐务管理机关职责
1、盐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负总责;
2、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3、盐政稽查大队长职责: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办理案件的移送等工作;制定各项管理措施;
4、盐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处理盐政稽查大队的日常工作;
5、盐政执法人员必须服从安排,服从指挥,依照国家和省的盐业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县境内的盐业市场实施稽查工作。
〈二〉、盐务管理执法人员和聘用执法人员的管理
1、盐务管理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有盐政执法资格和由盐务管理办公室聘用的持有合法行政执法证的其他人员。
2、盐务管理办公室聘用XX县区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作为盐业行政执法人员;
3、盐务管理办公室聘用XX县区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法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经费等一切费用,由受聘单位承担。
4、盐务管理办公室聘用的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履行盐务行政执法权。
三、罚没盐产品的处理
1、盐务管理机关没收的盐产品,委托XX县区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
2、没收的盐产品,盐务管理办公室每吨按450元的价格处理给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业用盐处理。
四、盐产品残值回收,办证收入、罚款处理
1、盐产品残值回收,办证收入,由盐务管理办公室存入银行专户,年底解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户。
2、罚款。依据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数额及执行实数,由当事人存入银行后,经办人员填制XX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送达当事人。罚没款年底解缴县财政。
3、上述两项的收入,待财政返还给盐务管理办公室,再由盐务管理办公室按返还实数的70%比例拨付给XX县区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弥补被聘执法人员的差旅费,没收盐产品的运杂费、举报奖等。
4、盐业行政执法中的罚没款收入存入专户后,只存不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盐务管理办公室的办公室经费申请财政专项拨款,缺乏部份,在返还的收入中支付。
五、盐业行政处分的案件管理及报表
1、简易程序的案件管理,由盐政稽查大队登记后,按季度呈报盐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2、一般程序的案件管理由盐政稽查大队登记后,报盐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3、盐业行政执法报表分季报、半年报、年报三类,由县盐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报送。
六、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省的盐业政策,法规及条例规定,为标准我县盐业市场经营秩序,合理布置食盐零售网点,结合我县实际,对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作出如下规定:
1、县境内的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业户,需从事加碘食用盐零售业务的,由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或负责人的像片三张,到盐政稽查大队办理登记手续。
2、盐政稽查大队初审同意后,编制证号、填制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请人持申请表到盐务管理办公室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并收取办证费。
七、行政赔偿
在盐政执法中发生行政赔偿,由XX县区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的赔偿,其余的50%由盐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申报,并进行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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