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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发展完善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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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老 宪法 权益 保障 发展 完善 举措
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进展完善举措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进展的必定过程,我们应当乐观应对,最重要的是保障老年人的权益。首先,完善宪法上的规划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措施,使人口长期均衡进展,才能落实老年人的经济、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权益。其次,完善宪法上的老年人退休保障制度,依据我国根本国情逐步推动阶梯式弹性退休制度改革。最终,依据宪法精神制定涉老效劳人才培育单行法,建立人才培育机制,只有充分的后备人才保障,才能建立可持续进展的社会养老效劳体系,从而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关键词:老年人;宪法;权益保障 “世界人口老龄化是人类战胜自己取得最辉煌成功而带来的结果,我们不行能放弃成功果实来逆转老龄化的趋势。〞人口老龄化过程既有机遇,也有挑战。如何运用这一成功果实,尽可能地发挥其正面作用是21世纪的全球性问题。一个国家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比7%以上,该国即进入老龄社会。依据该标准,我国已于21世纪初正式迈入老龄社会。国家统计局的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3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140005万人,老年人口已超过25000万人,人口老龄化率已达18.1%。这说明我国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进展中国家之一,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严峻。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不行避开、不行逆转的进展过程,重要的是做到乐观老龄化。乐观老龄化对老年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人权和权益的保障。只有每一个老年人的宪法法律权益都受到充分敬重和保障,也即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才是应对老龄化的正确举措。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保障老年人宪法法律权益方面,我国取得了确定的成就,全国根本建成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人数为45638万人,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人数54244万人,整体掩盖率达70.1%。参与根本医疗保险人数136101万人,整体掩盖率达96.8%。然而,我国老年人宪法法律权益保障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突出的是如何实现养老权面前人人公正。所谓公正养老权是指在法律和公共政策制定、养老资源支配时要公正对待全部老年公民。对我国而言,公正养老权主要涉及城乡公正、男女公正、区域公正等诸多方面。当前,扩大养老和医疗保障掩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照旧是一个方兴未艾的重要工作。我国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使其转危为机,这需要多学科、多视角的争辩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实,老年人宪法法律权益保障就是以老年人的幸福和尊严为基点的人权保障。从法学视角动身,对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宪法法律权益,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宪法上的规划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措施 一个国家只有保持人口比例和谐、社会均衡可持续进展才能强盛起来,一个强盛的、布满活力的国家才能落实老年人的经济、医疗和养老保障等宪法法律权益。因此,人口长期均衡进展对于应对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适度调整现有的规划生育政策。我国宪法目前规定的规划生育政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几经调整,已完成阶段性任务并取得巨大成就。与此同时,也带来很多困扰。我国目前的人口结构不尽合理,0~15岁年龄组的人口比例仅占17.8%;而60周岁以上人口占18.1%。二者已实现剪刀交叉,而我国目前仍是进展中国家,却承载着如此浩大的老年人口是举世罕见的,这就使得我国已经处于未富先老的为难境况。“任何国家只要诞生率不断地降低,长此以往必定导致人口老龄化。〞由此可见,只有提高诞生率才能化解这一问题。由于长期的规划生育政策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进展、国民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升,人们的生育观念渐渐从“多子多福〞转变为“细心培育〞、人均寿命不断提高,进而消逝了低诞生率和低死亡率。我国要减轻人口老龄化压力,主要依靠适时适度地调整现行规划生育政策这一举措。事实上,我国的规划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社会进展已经做出适度调整,而且这些调整都是在宪法框架下有序进行的。我们认为,规划生育制度是国家为确保已诞生人口的生存权和进展权而对将来诞生人口进行调控的法律根底,其并没有刻板规定生育小孩的数量。从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胎到“单独二胎〞,再到全面放开二胎,以及全面放开三胎,这些调整都没有违反宪法上的规划生育政策。这对于实现人口可持续进展,化解老龄危机,保障老年人宪法权益是有利的前提。尽管如此,我们照旧认为规划生育政策尚有调整的空间及必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3显示,2023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约为1.05,这不仅远低于2.45的全球平均水平,还大大低于国际公认的维持人口正常更替需要的总和生育率2.1的水平。我国刚刚公布的“全面放开三胎〞的生育政策对提高我国生育率将会起到乐观推动作用。联合国人口学家争辩说明,生育率水平与变化是老龄化确实定因素。目前我国生育主力军是80、90后独生子女一代,他们深受“结婚生子非人生必修课〞的思潮影响,如何让这一群体想要生育、情愿生育、敢于生育、生育二孩已成为新难题。我们认为,应当在宪法标准的指导下,连续调整我国的生育政策,从放开二胎到全面放开国家主导下的规划生育,使得生育变为个人和家庭的规划,家庭和妇女依据自身的生理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主选择生育子女的数量、年龄段和时间间隔等。国家的作用一是鼓舞和嘉奖优生优育,对于经济困难者关心其在孕期检查、婴儿诞生、儿童保健和根底教育等领域担当民生保障义务;二是“超前部署〞,延后人口负增长现象的消逝。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猜测,我国的人口峰值2030年左右消逝,换言之,我国将在尚未进入中等兴旺国家行列时就消逝人口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现象,这是不利于我国国计民生进展的。对此国家可以在宪法框架内适当调整生育政策的相关配套措施,如将奖扶二胎、三胎生育列入民生规划,对于生育子女众多的家庭予以颁发奖章、税收优待等。这样,妇女的生育率就可能在确定范围内和确定程度上缓慢上升,生育政策也会渐渐理性,生育也会更多地建立在家庭和个人理性选择根底上,而非以国家强制力为根底,生育制度就可能回归到以敬重生育权为基点的自主规划生育的轨道。可以说调整生育政策,鼓舞优生优育,是提高生育率、降低老年人口比重、化解老龄化的最根本举措,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二、完善宪法上的老年人退休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疗养和退休制度,依据宪法,国务院也制定了具体的退休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人均寿命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等因素的影响日益增加,延后退休年龄与否成为国人茶余饭后的谈资。2023年,由人社部、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纲要首次正式提出“争辩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2023年7月,人社部表示延迟退休政策将分三步走:一是在实施上会小步慢行、逐步到位;二是区分对待,分步实施;三是会在之前做准时的公告,也会在方案出台前广泛地听取和征集意见。2023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十四五〞时期将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就劳动者而言,他们对于延后退休年龄的政策有不同声音,有的支持认同,有的尚有疑虑、仍持保存意见。我国退休制度的改革只有在政府引导的同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沟通争辩的前提下,才可能顺当推行以弹性退休为原那么的制度改革。众所周知,老年人具有个体异质性和差异性,这就导致了老龄群体内部的阶层分化,而且对于相当多的老年人来说,年老和体弱、病痛是相生相伴的,所以老年群体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是在逐步下降的,其经济收入能否充分自给自足实在令人心生疑窦。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收益,同时也顾及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幸福指数等,结合老年人的具体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等诸多影响因素,来推行阶梯式弹性退休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在退休法律制度上的根本经验。目前,我国男性公民一般60岁退休,女性公民一般55岁退休。这种退休年龄在实际执行中仍有弹性空间,事实上我国长期执行的就是弹性退休制度。国家顶尖级别的智力工作者一般实行终身制;一般脑力劳动者,依据本人申请,可以适当延迟退休;一线体力劳动者,由于身体因素和工作性质可提前退休。值得留意的是,当今我国农村老年人多数都是自主劳动力,一般是靠种田务农或打临工维持生计。虽说适当劳作可以熬炼身体,但他们劳作更多的缘由是为了生存而非身体康健,因此,只要自身条件允许,他们就会始终劳作,直到干不动的那一天为止。由此可见,退休制度对我国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微乎其微。退休制度与一个国家的劳动力供给状况有关,从劳动力供给状况来看,我国的劳动力供给顶峰期在2023年左右,从2023年开头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内的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已消逝确定数量的下降。2023年末我国15~59岁年龄组的人口为89640万人,比2023年下降4087万人。由于我国经济形势的迅猛进展、持续向好,劳动力需求持续增加,从而导致劳动力缺口逐年扩大,劳动力市场求人倍率趋势向上。在这种状况下,如何充分发挥老年劳动者的作用,成为扭转劳动力供给颓势的关键。各国实践证明,改革退休制度才是化解其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列宁曾在共产主义一文中表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马克思主义作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必需始终坚持并将其充分运用到生产生活各个领域,所以也应当运用到我国的退休制度改革当中去。因此,我国退休制度改革应当依据我国根本国情往阶梯式弹性退休方向推动。所谓阶梯式弹性退休,是指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依据其自身意愿,可以实行提前或者延期退休。其更加凸显人性化,敬重劳动者的选择权。在确定年限内,将我国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到65岁,与国际退休年龄接轨。不同年龄阶段退休的劳动者享受的退休待遇应有不同,退休的时间主要是个人理性自主选择的结果,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宜僵硬,要极富弹性。由于经济的进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再攀新高。国家卫健委的2023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进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77.3岁。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十四五〞时期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再提高1岁,估量到2025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将超过79岁。由此而生的显著后果是已达60周岁的劳动者尚有充分的精力连续工作,加之这些人大多拥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完全还可以在工作岗位上连续发挥重要作用,当今社会现实存在的返聘现象就是很好的印证。值得留意的是,我国近年来的人均预期寿命虽然稳步提高,但是与兴旺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均预期寿命照旧有确定差距。卫生组织的2023年世界各国人均寿命排名显示,多数兴旺国家的人均预期寿命已超过80岁,其中日本排名第一,高达83.7岁,而我国仅排名在第53位。正是基于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在国际上相对偏低的现实,确定了我国退休制度改革不行能一蹴而就,退休年龄不行一律提高到65岁,而应当实行渐进式、阶梯式弹性退休方法,稳步延后退休年龄。弹性延长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为社会进展供给更多的劳动力,从而局部化解由于人口老龄化而导致的劳动力缺乏的现实问题。这也是对劳动者意愿的一种敬重,充分保障其工作权利的表达,老年人可能从连续工作中得到乐趣,享受工作中的人生状态。这还可能为养老金的发放和科学调配制造一个时间上的缓冲节点,使得养老金能够发挥最大效用。其弹性应表达在因不同人群而施策,对健康状况、精神状态不适合再连续工作的劳动者而言,在法律制度上许可其提前退休。这既是顾及老年人这一群体特殊简洁而多元化的现实,也是考虑现实中个人选择的简洁性和多样性的特征。 三、依据宪法精神制定涉老效劳人才培育单行法,建立人才培育机制 世界各国的养老现状说明,养老方式呈现多元化趋势,包括但不限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模式。实践证明,不管何种养老模式都离不开涉老效劳人员的参与,尤其特地的养老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社会竞争更加剧烈,工作压力加剧,子女照看父母的时间被不断挤压,加之老人不愿自己成为子女工作生活中的累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自愿或“被自愿〞选择机构养老模式。然而我国养老机构的现状是: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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