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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管局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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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房管局 个人 建房 规划 建设 审批 管理制度
房管局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xx县XX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xx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方法,结合我县XX县区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县XX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必须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XX县区城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建筑平面布局及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条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 (一)一级控制区(严控区)是指xx镇xx村以朝大线为界,以北和以南500米区域。 (二)二级控制区是指一级控制区以外,XX县区城规划区范围内腰而xx村。 第五条一、二级控制区内的个人建房由xx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xx县XX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以下要求实行规划控制: (一)在一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不得申请新建,只可申请危险房屋翻建。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2023平方米。 (二)在二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可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但应严格按以下标准控制: 1、不得审批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个人建房; 2、在原房宅基地进行扩建、改建、翻建时,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2023平方米; 3、对于家庭人口多,住房拥挤,并且原宅基地超过标准面积(200平方米)2023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按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 200。12023的比例办理拨地插建,但必须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第七条在XX县区城规划区内,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除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可以按建筑面积不超过12023平方米进行维修或翻建外,禁止个人建房: (一)位于城市已确定开发改造地区的; (二)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四)位于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因城市开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含工业园区)内的。 第八条个人建房必须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方可施工。如需划拨土地的,还必须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个人建房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3、家庭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一级控制区内的个人危险房屋翻建时,需提供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出据的鉴定为d级的房屋鉴定报告; 6、个人建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或者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提交相关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7、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上述文件后,按规划审批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属个人新建房屋的,应首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个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核的房屋位置、尺寸等,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者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私有住房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城市道路相协调,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依据时,应与周围邻居标高相平衡,不得影响排水。 因特殊原因,个人建房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需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应征得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放验线,经核准后签章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工程竣工后,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个人建房者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在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市政管线和相邻房屋平安等产生影响的,建房者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已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XX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一)未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七条对进行违法建设的个人建房者,在违法建筑接受处理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其个人建房申请。 第十八条对拒绝、阻挠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治安管理处分的,由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xx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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