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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治与德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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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治 德治
优质文档 党课讲稿_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     一、法与法治     (一)法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有限,为了生存,人们就得组织起来共同与大自然作斗争,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劳动所得的食物和其他物品。这个时期,社会上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因此,也就不存在国家和法。作为调整人们共同生活的行为准那么,主要是表达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习惯标准。到了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开展,社会上逐渐形成了私有财产,出现了富人与穷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奴隶主与奴隶。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之后,由于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根本利益截然对立,他们之间的斗争相当剧烈。这时,原始社会的习惯标准便逐渐失去了它作为行为规那么的作用。适应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统治的需要,国家和法便产生了。可见,法是社会经济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成文法,直至出现成文法典。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典有:公元前21世纪乌尔纳姆王朝公布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世纪亚述王朝公布制定的亚述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朝公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     在我国,公元前536年和501年,郑国先后公布刑书和竹刑。魏国在战国初年魏文侯当政时(公元前445年~前396年),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李悝编纂比拟系统、比拟完整的法典——法经。变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其一、废除奴隶主官爵世袭制,根据功绩和能力选拔官吏,使地主阶级的代表得以牢固地掌握政权。     其二、推行“尽地力之教〞。其具体措施是:规定每亩地的标准产量为一石五斗,要求农民“治田勤谨〞,到达每亩增产三斗;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并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植树种桑,多种瓜果蔬菜。目的在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封建政权的田租收入。     其三、实行“平籴法〞。年成好时,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以平衡粮食价格,防止商人垄断粮价,稳定小农经济,稳固封建的经济根底。     其四、李悝作法经六篇。这是一部保护封建制度的法典。这部法经不仅集以前各国法律之大成,而且是秦汉法律的张本,所以李悝被列为战国时代法家的始祖。     (二)法治     “法治〞通常是 “依法治国〞的简称,作为一种理论学说或治国方略,无论中外,自古即有之。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法家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口号,如“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那么举错而已〞,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答复“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时,就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到了近代,西方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为根底,与其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观念相适应,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资产阶级在立国过程中将这种理念付诸实施,建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国,使法治由一种思想理念变成社会实践。一般认为,资产阶级的法治包含以下三个原那么:(1)法律至上原那么。“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2)人权和自由原那么。这里又包含三层意思:第一,要摆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强调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管贫富、不管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第三,法治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根本自由的实现。(3)权力分立与制衡原那么。“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我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如魏源、洪仁玕、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沈家本、孙中山等,站在历史潮流的前面,为改革变法奔波呼号,提倡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君主专制走向君宪共和、由司法行政不分走向司法独立,成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先驱。但是,近代试图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各种尝试,都以失败而告终。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历史的、思想的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国家生活中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正常的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受到冲击。尤其是十年动乱对民主和法制的践踏与摧残,使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行为失去了应有的标准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巨大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强调要“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揭开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序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九五〞方案和2023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第一次正式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法律地位。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高瞻远瞩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治国方略提了出来,实现了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质的飞跃。正如有人指出的,“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明确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意味着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之下的法制,而不再可能是‘人治之下的法制’,意味着在彻底否弃人治的根底上树立起一种新的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那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依法治国原那么予以肯定,使这一治国方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国,这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呢?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讲话中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法学界在1979年至1982年间曾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过一场学术讨论。当时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法治论〞、“结合论〞、“取消论〞。“取消论〞认为法治概念不科学,应当抛弃。“结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应当结合,“徒法缺乏以自行〞,法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执行,因此既要重视法的作用,又要重视人的作用,只有人与法结合,才能产生强大的力量。“法治论〞那么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认为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论、原那么与方法,但不能简单地认为法治就是强调法的作用,人治就是强调人的作用。“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兴旺,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加以贯彻实施,法治并不否认领导人的作用,但法律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1986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也提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更为明确地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阔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由此可见,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或法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阔人民群众。法治并不是法律的统治(rule by law),或由法律统治人民,而是依法而治(rule of law),即人民群众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而不是法治的客体。具体来说,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只能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任何机关和个人绝不能不经人民授权或超越人民授权成为人民之外或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正如英国学者戴西所言:“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2. 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但凡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个人和组织,从普通公民到国家公职人员,从一般企事业单位到国家机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标准、制约和保护。不应当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依法治民〞。     3.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办事。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最根本的特征,社会主义法治也不例外。只有保证各种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处的特殊地位,特别强调其依法办事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法治社会强调以法律制约权力或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原因。     4. 依法治国的方式多种多样。广阔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各种事务和事业,从而表达了依法治国方式的多样性。     与上述特点相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 建立表达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开展规律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2.建立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实现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3. 严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与尊严;4.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5.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其中,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强化监督是依法治国的保障,广泛深入普法是依法治国的根底。     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建立、开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不断开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确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顺利进行,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使党风和廉政建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法治。     二、法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     (一)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1. 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 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标准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那么。     3. 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 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那么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5. 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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