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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滕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全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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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滕州 农村 公共 供水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大全
滕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大全五篇] XX县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平安,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方法、XX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方法、XX市城市供水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那么,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规模开展、专业运营〞的总体思路,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动现有工程提质增效,开展规模化集中供水。 第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平安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那么,统筹水资源,实 -1 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XX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开展,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平安,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局部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遵循村(居)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那么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局部,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工程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方案,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临时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优化供电方案。 -3 第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局部补助的,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在水利、财政、审计、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设立专户,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开展。 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别离的原那么,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供水单位必须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工程,以村级管理贸易结算水表为界,贸易结算水表前工程(不含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负责供水稽查、抄表收费、巡查维修等工作;贸易结算水表后(含贸易 -5 消毒,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手续齐全方可供水。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对各种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供水设施维修、检修、施工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平安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检查维修、抢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水区村内供水工程(贸易结算水表后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设施应有具体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按时收缴水费,镇(街)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督查机构要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村(居)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水价收缴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各村居民长期吃上平安、卫生的自来水。同时各镇(街)应将村内供水设施管理运行和水费收缴情况纳入镇(街)对村级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划定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两侧3米内,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供水专用输电线路边线 -7 和群众筹资筹劳局部不参与利润计算。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原自然村)居民生活用水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收取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辐射区域、集中连片供水区域的用户需要用水的,须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街政府、办事处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供水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并与供水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供用水合同。所需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承担。其他类型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市城市供水方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区和区域集中供水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水价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执行,各镇街要根据各村(居)村内供水管网实际运营情况,将村内供水管网日常维护费和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计入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各镇(街)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督查组要根据各村供水工程实际运营情况,核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控制价,杜绝乱抬高供水水价现象的发生。其他用水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二)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水双方根据供水工程类型、工程实际运营状况、供水规模等情况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部门核定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控制价,其他用水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三)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引用地表水的,原水价格执行农 -9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缴纳者,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相关部门实行初装强检、定期校检、超期淘汰;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必须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前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连接的,必须经供水单位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严禁盗用农村公共供水。盗用农村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下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绕越农村公共用水单位贸易结算水表盗水的。 (三)撤除、伪造、开启贸易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四)改装、损坏贸易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五)用其它方式盗用农村公共供水的。 第三十一条盗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水量、时间的认定。 -11 定。 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计、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标准划分水源保护区,并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开展有机农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受益群众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地不受破坏的义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市环境保护、卫计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以下活动: -13 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水质检测工程和检测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不低于水利部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2023-2022)中规定的标准。特殊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测工程和检测频率。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市以上卫计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平安应急预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卫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平安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那么,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 -15 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五十条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7-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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