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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应加快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步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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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快 全国性 预防 职务犯罪 立法 工作 步伐
应加快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步伐 应加快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步伐 截止目前,全国已经出台了14部地方性法规,其中省级5部,较大的市9部;另外,地方人大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标准化文件已达20多件;尚有6个省级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草案)已提交人大进行审议,12个省级检察院配合人大机关正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地方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这是自2022年8月1日我国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XX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各地重视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的具体表达,对各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比之下,全国性立法工作步伐已经明显滞后。当前,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的国际国内条件已经成熟,与时俱进,加大力度,加快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工作步伐势在必行。 一、国际反腐败斗争需要我国尽快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法律 2022年2023月31日联合国第58届联大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迄今为上去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对各国加强国内的以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国际反腐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反腐败无国界,全世界结合一心,像共同对付恐怖犯罪一样来防治腐败这一“政治癌症〞已成为必然趋势。12月2023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无疑将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对反腐败斗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我国来说,无疑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如何抓住这一有机时机,加快制定我国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能不能实行“预防为主〞的战略,关系到反腐败行动的成效,这是世界各国长期治理腐败形成的一条根本经验。但凡不能把预防腐败摆到重要位置的国家,只能处于为惩罚而惩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从国际社会反腐败行动开展全过程来看,“重惩罚轻防范〞的旧模式,逐渐被淘汰,“预防和惩罚相结合,标本兼治,以预防为主〞的主张日益鲜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标志着这一主张在世界范围内已形成了共识,国际性的预防治理腐败行动将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必将对我国的预防职务立法工作产生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党中央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需要尽快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法律 胡锦涛总书记在不久前召开的中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要实现这一目标,必(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须要健全法制。邓小平同志曾屡次提出反对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江泽民同志也屡次强调这个问题。从国际反腐败形势看,依法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趋势。对我国来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只有建立在健全法制上,把教育、制度、监督的要求表达在法律中,通过法律来标准,才能确保上至中央、下至基层组织和公民依法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上下左右,纵横交错,领导有力,职责明确,协调严密的全社会的立体化的预防体系和廉洁气氛,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出台我国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 三、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法规不能适应国际、国内反腐败斗争的要求 从目前出台的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法规来看,只能适用各自的行政区域,对于跨区域的、横向的、纵向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起作用,也就形成不了全国范围内的立体交叉的社会化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和工作格局,协调不了行政区域之外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权威性不够,不能解决全国范围内的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无法形成预防合力。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处于各自为阵,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情况有直接关系。不统一、外表化、一般化,预防无力的状态,民群众对腐败问题反映强烈,腐败分子越抓越多,前“腐〞后继,甚至大贪官能够很容易地逃往国外,而不能及时缉拿归案,巨额资金不够追回,究其原因,不能不说与没有全国性的预防法律有直接关系。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为此,迫切需要出台全国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以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标准和统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尽快改变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的为难局面。 四、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不能再等待 近年来,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呼声一直居高不下,全国人大代表多人屡次呼呈国家尽快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据2022年11月14日中纪委向党的十六大的工作报告,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标准性文件2022余件;近几年来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化文件已经不少(本文开头已作了介绍);多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所积累的大量的珍贵经验及近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的积累的不少好的经验和作法都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提炼;特别是中共中央2022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风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定过程中世界各国反腐败立汉的具体经验可以充分借鉴。因此,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国际国内条件已经成熟,再探讨“先地方后中央〞的提法已为不妥。地方立法到什么程度,“地方〞到哪一级,才具备全国立法的条件。在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问题上,基层的感觉是地方比中央积极,地方立法工作积极主动并取得了一定实效,而中央立法还在考虑阶段,反差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制定对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而依法预防职务犯罪不仅是那个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是全国上下都需要。全国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不出台,也谈不下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的法律抵不抵触的问题,就会造成地方立法资源的浪费和高本钱的付出;如果等地方立法完成,再进行全国性立法,那么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出台后,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就存在着不可能与全国法律完全一致,面临修改或废止的问题;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不出台,地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不能深入开展,就会影响地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使广阔人民群众不满意。 五、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不可能一出台就非常完善,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都是要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开展变化而不断修改完善的,就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是在不断地修改,现已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想让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一出台就非常完善,是不实际的,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全国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早出台和晚出台大不一样,早出台对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肯定会好于晚出台,更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坚决广阔人民群众的信心,鼓舞广阔人民群众的斗志,广阔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最大信任,不仅是惩罚了多少腐败分子,更重要的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是否形成了廉洁、公正、高效的社会局面和社会气氛,以确保小康目标的实现。 因此,把握好当前的机遇,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工作进度,加大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工作力度,尽快制定和出台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使全国上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法可依,在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调研,不断修改完善,这才符合中国国情和与时俱进的要求,符合广阔人民群众的要求。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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