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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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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夫妻 共同 债务 认定 问题 研究
摘 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由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所欠的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债务。今年年初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比较大的解决了之前婚姻法解释(二)当中较为争议的第二十四条中的只要是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者双方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方当事人不再承担由另一方的赌博,吸毒等个人问题的所负债务。但是,与此同时,新的立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本篇论文在结合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根底上,结合之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的争议,以及分析了新的司法解释中的有关立法解释,借鉴了美国、德国、瑞士等相关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建议,对日常家事代理纳入立法提出来相应的观点。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新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日常家事代理  Abstract The common debt of a husband and wife refers to the debt of the third party, the creditor, for the joint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during the duration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the joint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new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year, the twenty-fourth of the more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previous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wo) are the common debts of the couple, or the debts of both parties, and the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as been solved to a certain extent. A party is no longer liable for any personal problems such as gambling, drug abuse and other personal problems.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new legislation. Therefore, on the basis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common debt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this paper combines the twenty-fourth disputes in the previous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wo), and analyzes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explanations in the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drawing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Switzerland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combining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on the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have been perfect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views have been put into the legislation of family affairs agency. Key words: Common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wenty-four; daily household agency. 目 录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认定的研究 1 摘 要 1 Abstract 1 目 录 3 第1章 绪 论 5 第2章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根底 6 2.1 理论根底 6 2.1.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6 2.1.2 共享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6 2.1.3夫妻共同债务中的第三人 7 第3章 原婚姻法解释(二)24条的窘境 8 3.1 关于二十四条的理论问题 9 3.2 二十四条的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9 3.2.1 非举债方举证责任较大 9 3.2.2 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 10 第4章 新司法解释下夫妻共同债务的重构 10 4.1 新司法解释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1 4.1.1共同意思表示下的共同债务 11 4.1.2共同生活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 12 4.2 新司法解释在司法中 12 4.2.1举证责任的分配 12 4.2.2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做法 13 4.3 新司法解释的价值 13 4.3.1保障独立人格平等 13 4.2.2保障交易市场平安与公平 14 4.2.3协调夫妻关系兼顾债权保护 14 第5章 比照国外的立法研究 15 5.1 美国 15 5.2 德国 16 5.3 瑞士 16 5.4总结 17 第6章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那么的建议 18 6.1应当在实践中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限判断 18 6.1.1应当综合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18 6.1.2需要考虑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后果 19 6.2应当考虑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问题 20 6.2.1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冲突 20 6.2.2举债方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20 结 语 22 参考文献 23 第1章 绪 论 研究该课题的依据在于当前社会不断开展,离婚率的不断增高,以及司法实践的开展,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当代社会的开展,2023年1月18日我国最高法虽然发布了有关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争议的第二十四条,即让一些离婚的夫或妻不再无缘无故地因为对方的赌博吸毒等个人原因而被负债。但是新的政策会有新的问题,我可以通过了解新的司法解释的价值所在,并且同时可以发现新政策存在的问题。 研究本课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的社会不断开展,人民生活又升了一个台阶,现代人的财产意识不断增强,处理好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完善相关立法,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法可依,对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有一定的把握,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进步。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进展与成果是在黄克孜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那么之探究中以女性主义法学为视角的文章中,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从而保障夫妻中女性的权益。在迟文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认为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确定为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除非非举债方能够证明所借钱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五个主要方面,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困境、新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解析、国外的立法以及对我国的思考以及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有关建议。论文写作中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参考文献,理清文章思路,将文献运用到自己的论文里面。与此同时还采用了价值分析法,分析了新司法解释的有关意义与价值,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根底 2.1 理论根底 2.1.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学术界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认定是存在于夫妻的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和需要在婚姻关系期间需要履行的欠的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夫妻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没有将夫妻双方合意融合进定义,这种观点根本将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本定义阐述了,但是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我认为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应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或夫妻的一方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用于对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0]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被确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但是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细化有关共同债务的规定保法律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31(01):62-65.]  2.1.2 共享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一般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归还,除了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为个人归还。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以清偿时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之债。婚姻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夫妻对于债权人的清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现行清偿,[1]然后以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向另一方追偿进行追偿。从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中看,这将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为连带责任,夫妻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负全部清偿义务,将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为连带责任有效地保障了即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对夫妻先进行清偿的一方也是一种保护。  我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之债是因为以下几点:第一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除了是夫妻财产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因为平等公平的享受权利,所以在承担义务时,也就是在承担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也应当具有平等权,夫妻的财产共有和平等处分决定了夫妻归还共同债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第二点,对于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债务人是不太了解的,如果夫妻双方的债务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改变对于债权人是极不公平的,债权人不能因为债务人的离婚而承担责任或者风险。同样,债务的夫妻双方不能因为离婚而改变。第三点,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应该是债权的担保,有担保的存在,债权人的权利才能有所保障,基于如此,债权人才会将大笔的存款借给夫妻一方,认为有保障,较为可靠。第四点,我国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称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共同归还。 .法学论坛,2023,29(04):24-33.]  2022年,最高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中第24条是非常具有争议的,选用了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场,从而无视了配偶的利益[3],这一条文在之前今年年初新司法解释未公布之前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但是,它在优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防止了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但是同时带来的是对配偶方的责任分配不公,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而使自己无故被“负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15(04):31-37.]  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与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息息相关的联系,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债权人是比较轻松的,一般都无需证明只需要证明债务是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就可以,但是由于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债权人就需要注意了,借出一大笔钱给他人,要让夫妻双方在借款的借据上签字,这就是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共债共签〞,这样加大了债权人的注意义务,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风险提前做好预防,尽可能的要求夫妻双方签字。 有关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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