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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
心得体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6篇
【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产生了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首次把监察委员会作为一节写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约束力。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必将有力促进监察委员会工作在试点的根底上推向全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工作将受到全国人民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这就为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同时对腐败分子予以极大的震慑。谁搞腐败,必被查,必被抓,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进入法治轨道,全国监察工作有了法律遵循。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权,反腐败有了法治“利器〞,为开创反腐败斗争新局面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严厉查处各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反腐败斗争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我国政治更加风清气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监察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一重大举措,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現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将使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组织领导上更加坚强,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动反腐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相关,加强审计监督,不仅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而且能够及时发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起到反腐败前行作用。
以上四项重大举措,彰显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治国有方,体現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展示了党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决决心。我们相信,随着这些重大举措深入不断实施,一定能够稳固和开展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
【二】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根底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奉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制定监察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是实行全面监督的新举措,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全国必须遵循的统一的法。
首先是政治认识上的转变。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其次从监察对象上的转变。原来的监察机构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未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如今,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短板,这对惩治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这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最后是技能提升上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方,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纪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平安性,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标准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我们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坚决做到“四个服从〞为实现中国梦而奋勇向前。
【三】
2023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作为一个基层纪委书记的我们,要发挥学习贯彻的“头雁效应〞,悉心研读监察法,在学悟践中融会贯穿、知行合一,肩负新使命,谱写新篇章,如何学好监察法,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现实需要,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国家监察全覆盖。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问题导向,一体贯彻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发奋有为、不辱使命,在新起点上继续深化拓展,实现改革效应和治理效能最大化。要把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结合新修订的党章和宪法,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学习,进一步加强纪法贯穿、法法衔接,促进全面融合,强化精准履职,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是刚公布的监察法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以往我们纪委在查办案件时,对非党员村干部往往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现在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对于我们来说监督范围和权限更大了,同时肩上的“担子〞也更重了。纪检监察干部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头脑,用监察法指导工作,努力提升自身法治素养。要用心领悟监察法的内涵精髓,严以律己,做讲规矩、守法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察法的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履行好人民赋予的使命。严格执行监察法各项规定和监督执纪工作规那么,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是要积极探索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穿、法法衔接。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紧盯“微权力〞,严惩“微腐败〞,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监督监察“最后一公里〞。
以学好用好监察法为契机,推动监察法在基层落地生根,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开展、向基层延伸。
【四】
2023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深刻理解把握制定的历史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源自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开展,源自于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提升,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也为稳固反腐败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标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在反腐败领域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表达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活表达。
〔二〕深刻领会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表达了我们党坚忍不拔的政治定力、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坚强保障。要始终把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要旗帜鲜明讲政治
监察法的公布实施,是把党和人民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要以监察法实施为动力,在促进人员优化融合、实现纪法贯穿及强化自身建设等方面深化持续发力,坚持更高的政治站位,把握监委是政治机关的定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履职全过程,持续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五】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根底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通过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阔纪检监察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努力解决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本领、提高素质的问题。必须指出,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根本法律,学习、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决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防止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防止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缺乏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那么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那么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那么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开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会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开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阔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