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页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2023年6月28日XX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13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假设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包括财政性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工程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与政府投资相关联或者政府以其他各类资源参与投资的工程,可以由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进行审计监督。〞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