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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江苏
开展
企业
方式
创新
试点工作
意见
江苏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着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效劳能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贷款转贷中“先还后贷〞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现就在全省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控制信贷资产风险,提高企业现金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中普遍要求“先还后贷〞。但在实际操作中,小微企业由于受流动资金需求时效、“两项资金〞占比、技术创新投入周期等因素制约,资金周转难度较大,有些企业被迫采取“资金过桥〞等方法,不仅增加了融资本钱,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不法金融行为,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金融秩序。目前,省有关部门和局部地方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创新小微企业转贷方式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总结经验的根底上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本钱,着力提高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水平,有效挤压不法金融活动生存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本原那么
(一)市场主导。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加、自主决策。各地不得以试点的名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信贷工作进行行政干预。
(二)风险可控。参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和评估试点工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相关贷款真实性、用途、质量的控制,着力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防止出现道德风险。
(三)灵活优惠。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参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省统一的试点政策指导下,探索形式多样的创新业务模式,不得以试点名义额外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本钱。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首批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为主,其中,农村商业银行8家,城市商业银行2家。首批试点1年后,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除外)可自愿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参加试点。
(二)试点小微企业范围。参与试点的小微企业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小微企业的最新划型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文)。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方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有转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建立准入名单,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小微企业作为试点业务对象。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名单采取动态管理,按季进行检验或更新,根据小微企业经营开展以及相关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在名单中参加或退出局部企业。
四、试点模式
(一)根本思路。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转贷过程中局部还贷,以缓解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难。企业在转贷前归还局部当期贷款本金,一方面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另一方面检验企业现金流管理能力,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根本模式。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小微企业,可在结清当期所有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实行转贷。名单制企业当期贷款到期前,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进行授信审查或追加贷款保证措施,审查通过新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后,按照风险可控原那么,制定不同企业的当期贷款还本比例,最高不超过60%,最低不少于30%。名单制企业按规定未结清的当期贷款本金自动转入下期贷款本金。
(三)符合试点政策的现有小微企业转贷模式。
1.限额循环模式。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一次性授信合同,在授信存续期间和授信额度内,允许借款企业屡次滚动取得贷款资金。授信期不低于2年,不超过3年。滚动期间借款企业还本比例不高于60%,不低于30%。
2.宽限期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二次审批后,可对局部贷款本金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还本比例不高于60%,不低于30%。还款宽限期不超过原贷款周期。
3.其他符合试点政策的现有模式。
五、政策保障
(一)省财政厅要将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享受风险补偿,且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由所在地财政局和金融办联合推荐申报即将出台的省金融创新奖励资金。
(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要充分利用差异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
(三)江苏银监局要在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方面,对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贷款适当提高容忍度,支持试点成效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四)省农联社要筛选推荐首批参与试点的农村商业银行,并做好试点业务系统支撑,加强对试点农村商业银行风险排查、管理、控制的指导。
六、组织领导
(一)工作机构。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农联社共同建立省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具体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完善政策保障措施。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试点具体保障政策措施,经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2.提出试点申请。拟参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测算辖内有转贷需求的小微企业情况,科学判断存量与增量,合理安排业务资源,制定详细的试点工作方案,向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试点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的试点申请由省农联社筛选后报送,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报送。
3.确定试点资格。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全部试点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后的试点名单,报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4.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参与试点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纳入总行层面管理,建立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控制机制,防止承办分支机构和信贷人员放大风险偏好。参与试点的非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获得总行授权后,实施相应的业务推进和风险防控措施。
5.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试点工作月度信息报告制度,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试点退出。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中假设出现相关贷款质量下降较快、信贷人员道德风险、提供虚假信息争取试点扶持政策等行为,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可以对其停止试点,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篇:XX市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银行,投融资机构: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青政发(2023)14号),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局部小微企业转贷难题,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将联合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开展XX市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称: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贷引导基金的规模和管理
转贷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引导国有投融资机构资金参与,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本钱资金周转效劳的专项资金,规模2亿元。投融资机构按1:4比例配资与转贷引导基金共同组成转贷资金,总规模2023亿元。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等四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为转贷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指导、监督转贷引导基金和转贷资金标准运作,对转贷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XX市中小企业公共效劳中心为转贷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贷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二、申请转贷资金企业的根本条件
(一)在XX市辖区内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企业,管理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规定的小微型企业标准,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三)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四)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五)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
三、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期限、费用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22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23个工作日。
使用收费标准。日平均使用费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0.1%,且2023天以内使用费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0.5%。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2023天,由投融资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使用费,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转贷资金运作方式
受托管理机构、投融资机构与银行合作为企业提供转贷效劳。同意利用转贷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业务的银行(以下称:合作银行)负责向受托管理机构与参与合作的投融资机构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投融资机构负责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风险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及转贷资金的收回和划转。转贷业务主要流程是:
借款企业向投融资机构提出转贷申请--银行出具贷款转贷承诺函--投融资机构考察、做出借款决策意见、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配套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拨付配套引导基金--投融资机构按1:4比例配资将转贷资金划入借款企业账户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审批后放款、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划入受托管理机构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融资机构配套资金划转回投融资机构--资料归档
1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受托管理机构要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和指导,发挥好转贷引导基金的政府增信作用,定期统计汇总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情况,编制转贷引导基金使用绩效报告,遇重大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制定转贷业务具体操作规程,在XX市中小企业云效劳平台上发布,加强宣传,并指导企业办理转贷业务。
(三)合作银行要积极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及投融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对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保证转贷资金平安。合作银行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合理确定转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四)投融资机构要对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和现场调查,做好风险控制,及时确认银行审批情况。
(五)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和投融资机构三方要密切合作,依法合规开展小微企业转贷业务,并对转贷业务进行宣传与推广,帮助更多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本钱。本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首批合作银行及投融资机构名单
XX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XX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青岛青岛银监局2023年6月19日
附件
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首批合作银行及投融资机构名单
合作银行:
中国农业开展银行XX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XX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XX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XX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XX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股份青岛分行青岛银行股份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中信银行股份青岛分行招商银行股份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青岛分行华夏银行股份青岛分行
上海浦东开展银行股份青岛分行平安银行股份青岛分行恒丰银行股份青岛分行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青岛分行兴业银行股份青岛分行日照银行股份青岛分行潍坊银行股份青岛分行河北银行股份青岛分行
投融资机构:
青岛担保中心XX市企发投资
青岛城乡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