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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依法治国
必须
坚持
党的领导
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心得体会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原那么,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答复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有必要彻底澄清。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两者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
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当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种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庄严选择,并得到我国宪法确实认。因此,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目标,切实树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就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实践说明,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开展的。1978年,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而截至今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经到达242部。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推力来自于党中央,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这种力量作用越创造显。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法治中国的蓝图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因此说,“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根本经验。〞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克难时期,也是需要大力彰显法治地位和作用的关键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基层治理,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决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更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二、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法令行那么国治,法令弛那么国乱。〞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根本框架。法治的要义是:国家宪法法律至高无上。这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全局性问题。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从根本上讲,这是党对自身提出的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又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十分强调党的领导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实施依法治国根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其根本价值取向,把依法执政看作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并坚持依规管党治党建党。这既是我国经济开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尤其对行进在工业化、现代化之路上的中国来说,法治是中国经济社会繁荣稳定的基石;对于掌舵民族复兴航船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法治是执政兴国最为根本可靠的支撑。要实现经济开展、政治清明、文化兴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目标追求,就必须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和标准作用。大力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协同共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让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理念、成为全社会共同信仰,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取得成功的最正确途径。
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一致统一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然而,现实生活当中却存在着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截然对立起来的现象,认为二者彼此矛盾,不能相容。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强调依法治国会冲击党的领导,“架空〞党的领导。这种观点实质就是借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而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试图把党或党组织凌驾于国家宪法、法律之上,为搞人治预留空间。另一种观点那么认为,西方民主国家根本没有“党的领导〞一说,因而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法的权威也无以确立。这种观点的实质那么是借推进依法治国否认党的领导,希望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两种观点虽然完全不同,但逻辑起点是一致的,即把党的领导与法治截然对立起来,这不仅在理论上是极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更是极其有害的,必须要给予彻底澄清。产生上述错误观点的根源,要么是以党代法的人治思想仍在作怪,要么就是对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的盲目崇拜。说到底,是一些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缺乏科学的认识,没能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关系,或者说没能正确把握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内在关系。事实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经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从国家立法过程来看,立法法规定了党领导立法的根本原那么,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多种法定途径,把自己的正确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载入宪法,或者制定为法律法规,表现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要求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行为标准。这也就是说,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是党领导立法的主要成果,是成熟定型的党的政策的标准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因此说,党的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是统一的、一致的。不仅如此,而且法律一旦形成,执政党也必须要同样遵守,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同样限制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及特别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这本身就是对“权大于法〞现象的彻底否认。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彼此并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内在一致、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之中。
总之,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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