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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工作中的“知情不举”问题的探讨
法学专业
公安工作
中的
知情不举
问题
探讨
对公安工作中的“知情不举”问题的探讨
在公安工作中,询问知情人,获取可靠的线索和证据,是侦破、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处纠纷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在工作中却常常遇到“知情不举”的现象。案件当事人、受害者及一般知情者对所见所闻的事实、情节避而不谈,或搪塞其辞,一句“不知道,你问别人。”不仅令办案人员尴尬,更导致一些案件久侦难破,一些事情久拖不决。本文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拟对“知情不举”的现象、原因和对策试作探讨、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行。
一、“知情不举”的几种现象
目前,从案件的侦破、查处上看,知情不举有以下几种情况,给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
(一) 知情者是案件的参与者而“不实说”。在侦破团伙案件中较为多见的是:一些偶尔参与或被胁迫参与,或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的嫌疑人,虽然知道情况,却想逃避打击或害怕惹火烧身,而缄口不语。例如,在侦破xxx的盗窃摩托车、贩卖毒品团伙案中,几个涉及到销赃、购买毒品的同案人员,在没有大量的证据时,始终不如实交代其违法犯罪事实,后在公安机关侦破该团伙案,抓获大部分盗窃摩托车、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后,他们才慑于法律的威力不得不指证犯罪嫌疑人并交代自己的问题。
(二) 知情者是案件嫌疑人的亲友而“不愿说”。例如,在侦破xxx重大盗窃一案中,其亲友不但不配合公安机关,还千方百计袒护包庇,通风报信,隐藏赃款赃物,为其提供藏身之处,使xxx在本地作案20余起后又逃往xxx作案数起,盗窃财物价值数万元,通过公安机关组织警力,三下xxx,才将其捉拿归案。xxx的亲友也因此被逮捕判刑5人。事后他们痛哭流涕,后悔莫及。
(三) 知情者是案件受害人,却因思想封建而“不能说”。 2005年3月,xx青年谭某,在xxx劳务市场上,被一伙人贩子以帮其找工作为名骗至xxx,被这伙歹徒轮奸后卖到xx省偏远山村一个年近50岁的光棍为妻,半年后才伺机逃脱虎口。由于害怕世人的流言蜚语,为了顾及名声,一直不敢检举报案。又过了半年,xxx公安机关侦破了这个系列拐骗妇女儿童案,主要罪犯已被刑拘,千里迢迢赶到xxx,找到谭某时,谭女却否认曾经外出;但谭女的表情没骗过办案人员的眼睛,在村干部的协助下,经过两天两夜语重心长的教育,办案人员的诚意感化了谭女,她才控诉了那伙歹徒的罪恶史,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四) 知情者与案件无关,却因惧怕报复而“不敢说”。违法犯罪分子大多十分凶残,胆大妄为,常常以杀人、盗抢财物和报复子女的恶言威胁知情者,使知情人敢怒而不敢言。2007年春季严打,公安机关通过认真细致调查,侦破了xxx谭强、谭能春、谭小娃三人的团伙盗窃案,对“三谭”给予了判刑和劳教,群众拍手称快。案子侦破后,我们多次到被“三谭”盗窃,与“三谭”一山之隔而居的同姓人家了解情况,失主说他曾有两次亲眼看见谭强他们一伙盗窃别人的鸡鸭,由于他了解谭强为人凶残,因而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又如,以xxx唐万勇为首的盗窃团伙,盗窃了xxx家价值2000余元的肥猪两头,于次日早上五点多钟,强行要把其中一头盗窃的猪藏在xxx家中,并恶言恐吓xxx及其妻子xxx说:“不得把这件事传出去,否则杀死你全家”。在案发后,慑于他们的淫威,xxx被迫携带妻子去外地浪迹一年,直到该案侦破后才敢回家。
(五) 知情者与案件无关,却认为事不关己而“不想说”。相当多的一部分群众“自私自利”,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认为,自己又没有遭到侵害,跟自己没有关系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生怕惹火烧身。2006年4月12日xxxx家价值2500余元的耕牛被盗,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测,调查访问,当公安人员来到与受害者相距两百米的一个小院时,听见一个妇女在说:“我今天早上麻麻亮的时候,看见一个人牵着一头牛往xxx方向走了,这个人好像唐xx。”办案人员听到这话赶紧跑上去找她,说明来意,她却一口否认说:“我晓不得。”说完扭头就走,致使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困境。后来,尽管该案还是被侦破,但却给公安机关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六)由于办案人员的个人原因导致知情人“不可说”。在办案人员审问过程中,很多知情人的信息并不全面也不完全正确,而很多办案人员由于职业的缘故,力求得到最为真实的证词,往往会很严厉地要求知情人将事件的方方面面都一五一十地说出来,并且错误的责任由知情人负责。在办案人员的一次次重复下,很多知情人对于自己掌握的信息会很不确定,进而他们会选择不说,深怕最后责任由自己承担,惹祸上身。例如xxx案件需要询问知情人见到嫌疑人的时间,由于知情人当时对时间不是很在意,只能大致到某段时间,在办案人员的追问下,就会越来越怀疑时间的正确性,最后选择不说出大致时间范围。
二、知情不举的几个原因
弘扬正气、惩治邪恶是我国法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什么还存在那样多的知情不举现象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案件涉及熟人, 知情者有“畏难情绪”。部分农民虽知应当履行作证义务,但平时生产、生活多靠邻居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一旦发现邻居有违法犯罪行为,怕揭发后影响关系,因而存在着复杂矛盾心理。如家住xxx的xxx老人,是一位退休回家的老共产党员。他家院子里的五户邻居平时关系和睦,农忙时换手帮忙。去年一邻居张XX的儿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xxxx老人履行作证义务后,邻居相见如同路人,关系恶化,真令他焦头烂额。
(二)保密工作不扎实,知情者产生“压抑情绪”。由于侦查、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和程序中保密工作做得不够,使知情者产生“压抑情绪”。通过普法宣传,干部群众对行政、刑事审判等诉讼活动比较了解。一些干部群众还多次参加旁听,他们知道法律审判要宣读证词,因此害怕检举揭发了坏人坏事在审判时公开,无密可保。在侦查中有的侦查员不选择地点,不注意方法,甚至在众目睽睽之下取证,使知情人顾虑重重,或不说,或不说实话,给侦查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阻力。如xxx杀死其妻xxx一案,公安机关已将xxx刑事拘留,在应证其杀人当晚xxx的喊声和移尸抛河所碰到的人的过程中,证人顾虑的事xxx今后放出来怎么得了,他们就知道证言将在法庭上宣读。尽管办案人员取证十分秘密,但村民还是不愿告诉实情。无疑给办案带来了难度。
(三)对知情者缺乏法律保障措施,使其产生“自危情绪”。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的知情人尤其如此。如xxx的xxxx,长期打骂乡亲,调戏妇女,小偷小摸,村支部书记李XX对他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了检举后,杜把李XX家的一块玉米苗一夜之间全部拔光。尽管后来镇上作了一点补偿,也只是微不足道的一点安慰。又如xxx的xxx经常进行盗窃活动,公安机关多次接到报案后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没有获得重要证据,对系列盗窃案未破。2009年10月的一天,村民刘XX提供重要证据,唐在刘XX井水中投放大量磷化锌和敌敌畏,因刘XX发现井水中有异味没有食用,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法律意识宣传不到位,知情人觉得“事不干己”。在对知情人进行审讯时,知情人对他的知情信息对于案件及案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的重要性并不知道。他们只是关心对自己是否有利。所以就会造成案件的过慢侦破,带来对别人的不良影响。如xxx途中看见偷窃分子的面像,有感觉不是很记得,本着反正与自己无关的想法,所以就说“不知道”,进而导致犯罪分子的逍遥法外,使更多人受到伤害。
(五)少数干警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办案能力,致使破案率低。在侦破案件中,少数民警,特别是较年轻的民警,由于办案心切,个性急燥,不讲求办案质量,三番五次询问证人,有时甚至公检法的办案人员登门,多次询问,使知情人产生厌烦情绪,误认为公、检、法多次找他“不光彩”。如xxxx家被盗现金2000元,公安机关在侦破中了解到与之相邻的村会计之兄彭XX那天在被盗现场不远处劳动,对来往的人员比较了解。然而由于一个办案人员语言不礼貌,使该案至今未破。
(六)干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使知情人产生“对立情绪”。在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少数民警,不去做深入细致的教育说服工作,解除知情者的思想顾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是大声训斥,乱扣帽子,甚至以关监、戴手铐等暴力手段相要挟,使知情人产生对立情绪,取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如在侦破xxx的伤害案中,同村的xxx是路过案发地亲眼目击的唯一证人,由于他顾虑多思想一时难以转过弯子,办案同志见他拒接作证,就大发脾气,造成xxx一口否认,干脆说:“我不在场,不晓得”。尽管该案还是在他提供铁的证词后才画上了句号,但是拖了半年之久。
三、改变“知情不举”现象的几点建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后实施,刑事拘留时间短,要求严,部分治安案件实施听证程序,对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和行政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公安部门需要对知情不举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知情人的思想压力和社会压力,达到“知情必举”的社会效果。而如何才能做到让知情者“知情必报”呢?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结合普法工作,要加大法律学习宣传力度。尤其是在治安力量薄弱的广大农村首先应利用乡(镇)村有线广播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常识讲座,使每个年满十四岁的公民都能受到法制教育。其次,举办法制培训班,使村社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成为农村普法骨干分子。以增强全体村民的法律意识。再次,以案发地为中心,对附近村社村民进行直观法制教育,使其从内心深处认识普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公民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要爱国家、爱集体、爱人民,进一步增强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责任感和正义感。
(二)公安部门做好保密工作,保证检举人的权益。在案件的审问和办理过程中,公安部门可以采取比较合理的方式做好保密工作,从而使得检举人在提供知情情报时无后顾之忧。保证检举的行为不会影响他的日常活动。这样,既使得知情人的生命安全有了一定的保证,也使得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受到影响。
(三)对报复、侵害检举人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侦破,伸张正义。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是公、检、法、司的重要职责。知情人检举了违法犯罪分子,势必要引起违法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的报复,危及检举人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因此,对报复、侵害检举人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侦破,从快从重惩处。建议在审判活动中,不能片面强调报复行为结果,罪犯只要实施报复,侵害检举人的某些行为,即使不能单独列罪判刑,也应该在主罪量刑上明显从重,才能震慑犯罪分子的报复心理。如xxx检举揭发xxx等人的违法事实后,遭到了xxx一伙人的报复,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仅半天时间查清全案,依法对xxx一伙人进行了治安拘留和治安罚款的处罚。
(四)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保护公民尽义务和行使权力,激励知情人主动检举的积极性。对重要证人实施特殊保护措施,以免违法犯罪分子报复,挫伤检举人的积极性,形成一个好人受奖赏,犯罪分子受到孤立和打击的良好局面。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有时铤而走险,杀人灭口。如发生在xxx的绑架儿童案,犯罪嫌疑人xxx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在无路可逃的紧急关头,用水果刀杀死自己的亲姐夫。这一事件告诉我们对知情人采取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五)弘扬正气,大力表彰见义勇为者,发展更多“知情必报”者。在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普法学习时,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宣传身边的好人好事,大力表彰和保护挺身而出、勇于和违法犯罪作斗争见义勇为者,以弘扬正气。县、乡级人民政府,应挤出资金和争取社会赞助,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在广大农村要善于发现见义勇为的积极分子,物色治安耳目,对他们进行定期培训,给予适当的务工补贴,对有功人员给予重奖,以鼓励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如发生在xxxx的抢劫摩托车一案,当犯罪嫌疑人xxx和xxx将摩托车骑至xxx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