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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2023
小偷
受伤
享受
工伤
待遇
抓小偷受伤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
1998年2月5日晚,小偷到机械厂职工宿舍王某家行窃,被邻居发现后,同宿舍的张某和邻居们一起抓小偷,因天黑路滑,张某摔了一跤折了腿,小偷还是未抓住。张某人院治疗医疗费用计450.50元。该单位按职工患病治疗标准报销医疗费80%计360.40元,工资照发,张某不服,向辖区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按工伤待遇全额报销医疗费。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职工抓小偷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一般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仍应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一步把职工参加有组织的社会政治活动、支农活动、民兵训练、抢险救灾、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而发生的伤亡等,也作为工伤事故伤亡。具体而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活动的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能否适用这一规定。
关于张某受伤性质的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张某受伤与单位无关,不属于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摔伤应被认定为工伤。下面我们对两种意见及其理由分别予以论述。
第一种意见认为,(1)张某受伤的原因与单位无关,也不是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更不是抢险、救灾、救人,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职工患病治疗标准报销医疗费80%计360.40元。(2)张某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提倡。张某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受益人王某适当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偿费。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适当补偿。〞在本案中,当王某财产受到侵犯时,张某奋不顾身抓小偷,王某显然是受益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张某提出请求补偿,在侵害人小偷未抓到或无力赔偿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受益人王某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偿费是应该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受伤的性质应认定为工伤,其入院治疗费应由单位全额予以报销。首先,张某是为了维护单位宿舍中的财产不被盗窃而受伤,其行为显然是为了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其次,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受伤与单位无关而不应认定为工伤,似有不妥。其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中涉及的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并未限定必须与单位有关系,即受伤事件与单位是否有关并非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其二,此单位职工宿舍晚间潜入小偷行窃,足见此单位在治安防范管理上存在漏洞,张某抓小偷摔伤不能说与单位完全没有关系。
仲裁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诚然,工伤保险范围主要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残、死亡,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保护范围已扩展至职工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以及因公外出期间由于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人身伤害。为了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有关规定还将一些与工作及单位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如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中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这样,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就包括三个不同的层次,本案就属于这第三层的适用层次上。
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大力倡导,在精神鼓励的根底上,还应给予必要的物质鼓励。报销医药费甚至给予生活上的适当照顾都是对见义勇为者最根本的支持,这也正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之所以将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活动致伤列为工伤范围的初衷。因此,职工在抓小偷以及其他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中负伤甚至致残,都应认定为工伤,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
第八条 职工由于以下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