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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所有权登记确定指导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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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地所有权 登记 确定 指导 方案
土地所有权登记确定指导方案 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假设干意见(国土资发(2023)17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那么的通知(浙土资发(2023)4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2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部、省、市统一部署,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那么,按照乡镇(街道、园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二类所有权主体确权发证。对于“撤村建居〞后(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机构)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或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未农转用、征收的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暂缓确权登记发证,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做到全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全覆盖,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假设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假设干意见(国土资发(2023)178号)、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那么(浙土资发(2023)4号)、宗地代码编制规那么(试行)(国土资厅发(2023)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202312-202223)、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202315-202223)、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202316-202223)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程。 四、工作原那么 一是依法依规、不存纠纷。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发证要做到“权属清晰、四至明确、面积准确〞的原那么,对归属不明或有争议的土地(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可退后一定范围内单独设宗,只调查暂不发证,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予以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那么,依法有序地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是全面调查、不留死角。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籍调查要覆盖到我县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但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三是明确主体、稳妥推进。要稳妥处理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原那么上确权给乡镇(街道、园区)、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是尊重历史、合理确认。结合我县2023年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际,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按照变更登记模式进行。对所有权界限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权属界线,按照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限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再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五、工作方法与技术支持 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整理、归类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及权属界限、行政界线,制作1:2023000比例尺的调查底图,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利用1:2023000调查底图进行实地核查,确定权属界线,标定界址位置。 内业处理过程中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根据实地走向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在此根底上,按规定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所有权主体。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上旬) 1.成立组织机构。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决定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工作,县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组织力量,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班子。村委会要专门落实人员,全面参与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去,做好权属界线现场指界工作。 2.成立专业的调查队伍。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自身业务要求,县专门成立调查队伍,从事外业调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组织人员做好现场指界工作。 3.及时发动,大力宣传。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及时召开部署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要求,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园区)、村委会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4.开展业务培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技术性、政策性强、范围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要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的调查、指界、界址的标绘、登记发证等相关政策和技术知识。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掌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法,熟悉技术路线,标准工作程序。 5.资料准备。主要资料。最新正射影像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幅权属界线图;土地统计台账、统计簿;相关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已有登记发证的权属资料和用地审批资料;相关表格和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印刷等。 (二)工作实施阶段(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 1.界线界址核定。各乡镇(街道、园区)、村委会负责具体的指界工作,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与调查人员共同划定权属界线,绘制界线走向草图,签订权属界线核定书,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2.宗地编号。严格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那么(试行)(国土资厅发(2023)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202312-202223)执行,宗地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本级从“1〞开始编号,村内其他宗地按照顺序号依次排序。 3.界址点数字化。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走向转标到二调数据库上进行数字化,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及坐标,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折点。 4.编制宗地图,建立数据库。利用现有二调图纸编制宗地图;对宗地的划分、界址点的设置、面积的计算、宗地图(权属图)的编制、表格的填写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生成宗地图。 5.申请确权登记。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同时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权属调查表、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他有关资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6.权属审核。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等。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 7.审核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各乡镇(街道、园区)内公告,各乡镇(街道、园区)集体土地在县内公告并将公告送达有关土地权属单位,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8.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经批准后,填写土地登记卡,并制作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所有权证书直接发给各乡镇(街道、园区)、村集体经济组织。 9.插花地、争议地处理原那么。相互插花,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按有关村民小组共有的原那么处理(共有宗地)。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暂不颁发土地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2023年12月) 1.成果资料的整理、数据汇总,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将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调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数据汇总并装订归档,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单独统计,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根据成果资料,把空间的地理数据与相应的属性数据连接起来,实现图文互访、查询统计、空间分析等功能。 2.总结工作。对完成整个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包括登记发证完成情况、面积的汇总、土地权属争议情况等,围绕村镇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性、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经费主要用于发证主体的调查底图制作、数据入库、宗地图制作和输出、信息系统的建设、相关表格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印刷、办公用品等工作的支出。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纸、电视、播送、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气氛。争取广阔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阔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四)严格监督管理,标准发证行为。结合土地标准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标准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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