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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
燃气
设计规范
GB50028
2006
局部
修订
征求意见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8]207号)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的要求,补充规定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的基本要求;补充规定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可采用的方式;补充规定气源方(供气方)的应急供气责任和输气管道输送能力要求,修改规定解决城镇燃气逐日、逐小时用气不均匀性平衡问题的责任主体;补充规定调峰用气源能力储备规模确定和方式选择的原则;补充规定城镇燃气需气方与供气方签订供气合同的要求;补充规定气源能力储备应保证向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可靠、按需输送并实现供气的要求;补充规定人工制气气源设计产量确定的原则;补充规定可替代气源用于气源能力储备时,其供气能力、原料储备、气质互换性、替代气源规模等相关要求;补充规定气源能力储备采用地下储气库方式时,地下和地面工程设计应符合的相关标准。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6号,邮编:300384)。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6 燃气输配系统
6.1一般规定
6 燃气输配系统
6.1一般规定
6.1.3A 城镇燃气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气源供应,并应具有满足日常供应、调峰供应、应急供应等的气源能力储备。气源能力储备规模应满足城镇燃气供气系统的需求,对于天然气气源,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
6.1.3B 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可通过自建、合建、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天然气的气源能力储备宜采用集中设置地区性储备设施的方式;在具备地质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地下储气库方式,在具备岸线和港口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方式,在不具备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内陆重点地区宜采用集约化布局的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方式。
6.1.4 采用天然气作气源时,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的平衡,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
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
6.1.4采用管输天然气作气源时,城镇燃气逐月用气不均匀性的平衡和应急供气,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城镇燃气逐日用气不均匀性的平衡,应由气源方与需气方根据用户、气源调节和储气方式等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城镇燃气逐小时用气不均匀性的平衡,应由需气方设置的调峰储气设施统筹调度解决。
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并与供气方协商签订供气合同。输气管道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且满足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计算月日最大用气量确定输送能力。
6.1.5 在平衡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基础上,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合理的调峰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峰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确定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峰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峰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
3 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6.1.5 调峰用气源能力储备的规模,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不可中断用户情况、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运行安全需要和调度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储备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6.1.5A 当气源能力储备设施未设置在供气所在地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能够可靠、按需输送至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并实现连续、稳定供气。
6.1.5B 当采用人工制气作为气源时,人工制气厂站的设计产量宜按照输配系统计算月日最大用气量确定,设计产量中应包括基本气量和调峰气量,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GB51208的有关规定。
6.1.5C 当城镇燃气设置可替代气源作为气源能力储备时,其供气能力及原料储备应与所承担的供气规模相适应。可替代气源的气质应与主气源具备满足要求的互换性能。当天然气的气源能力储备采用设置可替代气源方式时,按照可替代气源制气能力和原料储量折算的气源能力储备规模,不应超过天然气年用气量的1.25%。
6.1.5D 当气源能力储备采用地下储气库方式时,地下储气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下储气库设计规范》SY/T6848的规定,地面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 2006
条文说明
6.1.3A 本条规定了城镇燃气应具有稳定可靠气源的基本要求,强调了气源的重要性,要求城镇燃气气源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能力储备,除满足平日正常工况、调峰工况供气需要外,还应对应急工况具有一定的保障能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城镇燃气气源。
气源能力储备的方式一般包括:设置气源富裕和备用生产能力及设施、设置储气设施、设置可替代气源、设置调峰用缓冲用户等。调峰供应包括调节季节高峰、日高峰、小时高峰等不均匀用气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应急供应气源能力储备的规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规定的“3d~10d城镇不可中断用户的年均日用气量”考虑。
对于天然气气源,除了具有用于保证日常和应急供气的气源能力储备以外,还应具有一定规模用于保障国家天然气能源安全和战略需要的气源能力储备,这是政府以行政手段做出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天然气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建立的天然气能源安全储备,也可称为战略储备或社会责任储备。具体要求详见国务院2018年8月30日发布的国发[2018]31号文件《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供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区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上述指标实现后我国天然气储气能力总体水平将达到全年消费总量的约16%,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接近国外发达国家水平。根据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世界各国天然气储备量占年消费量的平均水平为12%~15%;美国已建成天然气储气库419座,储气量占年消费量的17.4%;加拿大已建成储气库55座,储气量占年消费量的20.1%;俄罗斯已建成储气库26座,储气量占年消费量的18%;德国已建成储气库46座,储气量占年消费量的30.7%;其他欧洲发达国家天然气储备能力一般也达到年消费气量的15%以上。
国发[2018]31号文件要求天然气储备规模达到的时间为2020年,具有明确的时效性,但随着经济发展和时间推移,为了赶上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水平,该指标还有进行调整提高的可能。此外,随着国家推动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国家天然气管网公司组建在即;集约化设置的战略储备由于远离供气所在地,必须依托于天然气管网才能实现输送,管理权必将由上游集中控制。因此,当我国天然气储气规模达到最终指标并稳定后,分配给下游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的指标,并不是必须和固定不变的;在天然气能源安全储备整体水平达标的前提下,最终的关键还是在于理顺上游向下游供气不同工况下的价格。欧美发达国家天然气产业储气调峰服务市场化程度较高,以美国为例,美国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建设储气设施,1992年以前,储气库主要由输气管道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建设运营,储气库的投资与运营成本计入管输费,是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储气库不对第三方开放,1992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636号令颁布,要求州际管道公司剥离销售业务,管道、储气设施向第三方开放,保证终端配气企业能够得到公平的运输和储气服务,储气设施逐渐独立,成为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国发[2018]31号文件“各地区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因此,不适宜以技术性规范条文的形式体现。
基于上述情况,本条对于城镇燃气企业承担天然气能源安全和战略需要的气源能力储备,不直接给出具体数值要求,而是采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的表述方式,以适应政策要求调整的连续性和合理性,也保证技术标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国发[2018]31号文件“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的天然气储备指标中应包含城镇燃气企业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储气量、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给城镇燃气企业所承担部分的日调峰储气量,其余可归为城镇燃气企业所分担的应急及战略储备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天然气利用政策》将天然气用户划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在这几类用户中,除城市燃气用户外,其余的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等(即大用户)被要求承担的储气调峰责任仅为国发[2018]31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调峰责任主体,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协商约定日调峰供气责任”。
目前,向工业用户、天然气发电用户供应天然气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由上游管道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由管道企业或用户建设连接管道实现供气;第二种是由上游管道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与城镇燃气企业签订代输合同,通过城镇燃气管道代输实现供气;第三种是由上游管道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城镇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通过城镇燃气管道实现供气。但不管是哪种模式,工业用户、天然气发电用户的性质和所应承担的储气调峰责任和义务应该是相同的。因此,第三种模式中工业用户、天然气发电用户的用气量不计入城镇燃气企业所承担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指标的计算基数内是合理的。
6.1.3B 本条依据国务院2018年8月30日发布的国发[2018]31号文件《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26日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文件《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