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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宪法
宣传
模式
转换
研究
宪法宣传模式转换研究
。十八大以来,确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等宪法宣传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次修订后,亟须对宪法宣传内容、形式和方式等进行探究。适应新时代合宪性审查等宪法实施法治要求,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乡村振兴等改革开展需要,应当深化对新时代宪法宣传模式转换的认识。其中,既要以治理维度重新审视新时代宪法宣传内容,也要以全面嵌入视角深刻认识新时代宪法宣传形式,更应从互动式方式角度探究增强新时代宪法宣传效果。
关键词:新时代;宪法宣传;法治传播;嵌入式传播;互动式传播
一、宪法宣传由制度维度传播向治理维度传播转换
与法制宣传向法治宣传转换的我国法治传播开展趋势相适应,宪法宣传不仅需要关注宪法文本层面的法治传播问题,也需要注重与法治实践对接。与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相适应,应当在注重法治实践路径根底上,明确宪法宣传的治理维度意义。融合理想主义法治观和现实主义法治观,注重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实际效用,是宪法宣传发挥法治再启蒙作用的关键。[1]宪法修订带来的宪法宣传内容重大变化,呈现了宪法宣传的治理维度价值。
(一)宪法宣传内容体系化。宪法宣传内容体系化是宪法实现治理维度传播的制度根底。2023年宪法修改正程中吸收了2023年立法法修订成果,在宪法层面对立法权进行了全面界定。从立法权修订的内容看,地方立法权扩大有利于地方采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丰富将法治方式向基层传递的法治效果。从法治传播角度讲,这是进一步强化自上而下的法治启蒙方式。纵观世界范围内各主要国家,通过司法权进行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运作成为主流,这与司法权的现实权力效力和社会根底存在密切联系。即使在主张议会主权的柔性宪法的英国,议会至上性也是对司法权力的客观反映。“历史的开展将议会推向一个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地位,但它的统治形式决定了主权之运用必须要求其同盟者,即法院的通力合作。〞[2]反观我国,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立法权成为推进宪法实施、宪法宣传的关键权力。不同于政治化、行政化运作方式,立法权运作具有制度化、体系化优势,宪法修订中完善立法权设定的内容,为系统化地发挥立法权的宪法宣传作用提供了制度根底。通过在宪法层面定位各层次立法权,拓宽了宪法宣传的法治渠道,丰富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治方式,促进了治理维度宪法宣传科学开展。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宪法规定层面与立法法相关制度进行协调,促进各层次立法权规制制度实现体系化,为强化立法权系统化规制提供了必要制度化渠道。根据十九大报告,新时代法治实践以公权力全面规制为重要特点。与合法性审查不同,合宪性审查对公权力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宪性审查尤其强化了对立法权规制。所以,宪法宣传内容体系化的法治化路径,成为有效传播新时代公权力规制理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新时代宪法宣教治理维度传播的重要内容。
(二)宪法宣传内容法治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内容,在原有的法治宣传职能分工根底上,新增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配合宪法宣传的职责。这既是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的明确定位,也是对法治宣传职能定位的进一步明确化。从决定的具体内容角度讲,其将配合宪法宣传的职能定位,置于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能之列,彰显了宪法宣传进一步融入我国宪法法治实践的法治意图,是宪法宣传内容由政治化向法治化转型的重要表达。从法治传播规律角度讲,决定中确定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配合宪法宣传的职能定位,是在宪法宣传中灵活运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此种方式既明确了宪法宣传的法治实践内容,又增进了宪法宣传相关机构职能分工的细化,确保在法治实践中有效增进宪法宣传内容的法治化。具体来讲,适应新时代党政机构改革需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成为宪法宣传内容法治化的突出问题。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仅仅关注法律体系内部的合法性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法治体系开展的客观需要。不同于法律体系,党内法规属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新时代法治实践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一致之处,合宪性审查具有其独特法治价值。合宪性审查成为提高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整体协调性的重要突破口。通过法治传播渠道强化合宪性审查的法治作用,具有重大现实和理论意义。在现实层面,与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情况不同,目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仅在普法领域实现了一体化。法治传播路径,尤其是宪法的法治传播途径,是增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整体协调性的重要法治渠道。在理论层面,通过宪法法治宣传,可以借助法治社会的舆论作用,加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协调运作,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法治目标。
(三)宪法宣传内容综合化。新中国现行宪法于2023年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与前四次修正相比,第五次宪法修改幅度较大,修改涉及的内容呈现宽领域全方面特征。此次修改不仅涉及经济领域问题,还对国家机构设置等问题进行规制,不仅在宪法宣传的具体形式方面进行明确化,还突出了不同于法制内涵的法治建设深意,这极大地丰富了宪法宣传内容。宪法修正案提纲挈领地从指导思想、具体方向、本质认识、开展认识等方面为新时代法治开展做出部署。为更好地向社会传递宪法修正案的科学思想等,新时代宪法宣传正逢其时。与宪法修改内容的宽领域全方面特点相适应,宪法宣传内容呈现综合化特征,指导思想、具体方向、本质认识、开展认识等成为宪法宣传法治内容综合化的重要线索。其中,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方向,将宪法宣传置于国家开展和社会进步的宏大背景下,促进宪法宣传致力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本质特征和开展途径,将宪法宣传置于法治意识、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等多维度中,促进宪法宣传致力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顺应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表达的法治开展趋势,应当以宪法宣传内容综合化,展现新时代宪法与时俱进的理性特征,效劳于国家、社会等多维度治理的现实法治需要。
二、宪法宣传形式由单纯说教传播向全方位嵌入传播转换
(一)显性宣传。确立宪法宣传日和宪法宣誓制度,促进说教式宪法宣传向生活中、工作中行动式宪法宣传转化。2023年国家将法制宣传日确立为宪法宣传日,2023年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确立,2023年宪法修正案中正式将宪法宣誓制度列入宪法标准。宪法宣传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确实立,将显性宪法宣传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彰显了国家培育宪法理念的决心,引导社会公众和国家公职人员结合生活和工作实际增强宪法意识。采用宪法宣传日和宪法宣誓的国家宪法教育形式,具有兼顾国民教育和国家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的双重作用。一方面,与其他形式的国民教育不同,宪法宣传日将政治化和生活化融为一体,力图以节日的生活化发挥法治启蒙多重作用。不同于单纯政治化宪法宣教形式,生活化宪法宣传教育是弥补自上而下法治宣教弊端的重要形式。通过融入生活,体系化、综合化的宪法宣传教育内容得87以生动展现,有利于克服政治说教的形式化弊端。同时,现代大数据技术能够有力地支持开展生活化宪法宣传教育。司法公开、立法参与以及政府大数据开放等为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大数据根底提供了便利条件。以探究横向相关关系见长的大数据思维,有助于拓展生活化法治宣传教育空间。“所谓大数据思维,是指一种意识,认为公开的数据一旦处理得当就能为千百万人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3]大数据思维指导下的宪法宣传教育,通过精准提炼生活中有代表性的宪法事例,在法律适用的根底上明确宪法实施的价值,推动宪法宣教的政治化话语向法治化话语转化,深化自下而上的法治启蒙的法治价值和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与现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不同,宪法宣誓属于就职时的身体力行的自我法治教育形式。目前系统内法治宣传主要侧重于就职后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方面,而且在传授过程中传者和受者角色定位相对固定,这种法治宣传教育形式一般仅限于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法治运用问题,对公职人员职业的认同态度等缺乏关注。在国家工作人员开始相应职位工作前,宪法宣誓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态度提升到宪法高度,以法定程序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信仰。更为重要的是,宪法宣誓实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了自我教育的形式,在相应职位工作开始前,为自己职业道路提示信仰遵循,促进产生内在的心理约束。[4]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教育作用,促使广阔公众从宪法高度审视权力具体行使者,以宪法实施方式激发公众的人民主体意识,[5]为监督公权力合法运行做好必要的法治启蒙。
(二)隐性宣传。将人民本位的宪法理念贯穿于新时代重要党政行为中,促进说教式宪法宣传向改革中实践式宪法宣传转化。在显性宪法宣传之余,十八大以来尤其是步入新时代以来,国家采取了诸多重大改革举措,其中蕴含了丰富的宪法理念,成为隐性宪法宣教的重要形式。
1.主体层面的变革,理论开展中的隐性宪法宣传新时代伊始的党政机构调整,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适应新时代改革需要,丰富原有依法行政的新时代法治内涵,尤其在党政机构合并等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原有的行政法治主体将发生重大变革。原有行政主体概念是适应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实践需要产生的,不同于行政诉讼片段化处理需要,机构改革采取着眼于行政公务高效处理的行政过程视角。党政机构调整拓展了实际的行政权力主体外延,行政法治理论需要对行政主体内涵进行相应深化,从而发挥理论效劳于实践的良好作用。深化新时代行政主体内涵的法治认识,应当以更新的行政法治文化为根底。精简机构表达的促进公务高效处理的效劳为民理念,是新时代行政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以法治文化视角诠释新时代行政主体内涵,应当摒弃以行政权为本位的治理模式,从行政公务合法高效处理入手,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为着眼点,通过强化行政过程中的效劳意识,增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互信,从而切实高效强化公权力约束。与行政法治理论变革相适应,应当适时强化人民本位的宪法宣教。因为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定位,在宪法层面人民处于国家权力的最终享有者地位。在法治语境下,在宪法层面强化人民本位的法治理念,实质上是加强公权力监督制约的根本法治根底。这既为精简高效的机构设置提供了有利的法治解释,也是在行政法治滞后情况下加强公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讲,与党政机构改革相适应的宪法宣传,应当突出精简协调高效的实质法治目的宣教,通过深化新时代效劳行政的人民本位内涵,丰富行政法治宣教功能。深言之,主体层面的行政法治变革,应当通过人民本位的宪法理念进行补强,从新时代法治理论视角深化隐性宪法宣传的重要作用。
2.行为层面的变革,权力规制中的隐性宪法宣传以监察体制改革为代表的权力规制模式,在传统法律他制之余促进了党内法治的开展,在强化外在监督制约之余提倡权力自我约束。在法治行为方面,促进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拓展,更为重要的是,党内法治关注到权力的具体行使者,促进机构责任向人员与机关责任兼顾的方向开展。与其相适应,在法治宣传方面,应当在原有的法律宣传根底上,强化对公职人员进行党内法规宣教,发挥党内法规的行政法治作用,有效增强行政行为事中监督作用。从行政程序角度讲,就是在缺乏顶层设计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公职人员对自身行为约束作用,弥补行政程序法治缺陷。随着“谁执法谁普法〞“谁效劳谁普法〞推进,公职人员基于开展社会宣教的需要,其自主学习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动力逐步增强。在操作层面,顺应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传播需要,通过提高系统内法治传播效力,提高相关社会普法的说服力。作为法律和党内法规的上位法,宪法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人民本位的宪法理念有助于从政治、法律、社会等多角度统筹协调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适用。宪法宣教作为传播人民本位宪法理念的重要形式,应当发挥促进新时代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协调适用的法治作用。这既是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协调开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法治传播整体推进的必然选择。具体来讲,将国家法律和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