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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西南交通大学
教职工
工伤
处理
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工伤处理方法
XX省华立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工工伤处理方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标准我校教职工工伤、因工伤致残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第三条工伤事故的界定
工伤事故是指在本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及管理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因上述各种活动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人体某些器官失去正常的机能,致使受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第四条工伤的界定
工伤是指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工伤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的教学(包括院外实习)、科研、生产及管理工作岗位上从事日常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因突发事故致伤、残。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而致伤、残。
(三)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致伤、残。
(四)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伤、残。
(五)因工在外地出差或外勤期间或工作调动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事故而致伤、残。
(六)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而造成的永久性完全残废或者死亡。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伤口复发而死亡。
(八)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死。
第六条我校职工在以下情况下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不能申报工伤评定,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负伤后,本人成心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二)本人成心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三)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行为。第七条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
(一)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断定为职业病,所在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报告报送人事处备案。对出差过程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伤、残者,应在返校后及时将交通事故处理证明交人事处备案。
(二)工伤或工伤致残者,应在第一次治疗终结后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检查结果连同书面申请、治疗医院的医疗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等交人事处。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的时间、地点、伤害程度、事故原因及责
2任分析、事故当事在场人的旁证材料等。
(三)人事处在接到工伤鉴定申请后,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的,学院原那么上不受理伤者的工伤鉴定。第八条工伤假及工伤治疗期
教职工工伤需请假治疗、疗养者,应由负伤人员就医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书,并结合负伤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伤治疗期,指定需要休息、疗养的时间,由人事处根据学院请假管理规定通知所在部门。
第九条因公致伤、残的待遇。
(一)工伤的教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费按我校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我校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治疗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二)随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工伤教职工在治疗期内或因工伤所致的疾病复发,其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学院承担省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后的余额。
(三)工伤致残无法坚持原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其身体状况调换劳动强度较轻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工伤病休人员(含工伤复发病休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享受学院发放的在岗职工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因工伤原因病休的教职工假设遇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由于工伤病
3休而未参加考核者,视为称职,不影响正常晋升职务工资。
第十一条工伤病休后的试工及复工。
(一)经治疗痊愈或病情有所好转,可从事原岗位工作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书面下达试工通知。病休人员原那么上回原单位试工,试工期一般为三个月。
(二)试工结束后,由所在部门根据试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病休人员应到院医院进行身体复查,并将书面意见和复查结果报人事处,由院务会讨论是否同意复工。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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