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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学
发展观
社会学
论文范文
科学开展观的社会学论文
:历史和现实造就了“国土〞意义的“科学开展观〞,即一种“人本关心〞兼容“和谐有序〞的社会开展理念。从法社会学视角讲,“科学开展观〞的实践起点在于具体制度的构建。首先,“以人为本〞应当铲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其次,“社会和谐〞需要弥补“法律真空〞,寻求法律与道德协调整合的秩序机制;再次,“可持续开展〞要求摒弃“权力法律观〞,推演“权利法律观〞与“生态法律观〞的优化嫁接。
关键词:科学开展观,法治,秩序,法律观
从“大干快上〞到“科学开展观〞之演进,知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先生予之评价为:“是新中国半个世纪以来开展经验教训之总结,符合中国国情和全球开展趋势,是中国第二代开展战略。〞1据202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科学开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开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开展。〞客观地讲,“科学开展观〞之降生,是继“一局部地区、一局部人先富裕起来〞的第一代开展战略之后,中国又迎来新一轮深层矛盾〔如人口压力、城乡差距、贫富悬殊、资源危机、环境恶化、贪污腐败等等〕的关键时刻,基于反思历史和维度现实的适时性“人本化〞回应。“开展观〞的变换,细细品味起来不外乎是社会运行模式的调整。中国前提下的开展套路多年来一直受一呼百应式“集权控制〞影响,由此引发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运动型冒进和后20年单项突击“GTP财富中心〞的掠夺型扩张。换言之,建国50多年来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历程是在经受“挫折〞和“损失〞之后被迫“重点转移〞,施之“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来急求“恶增长〞以缓解十几亿人的生存压力。但是,这种“掠夺型〞的强制推进目前已经极限到徒步艰难的程度,现实场景对“人本关心〞兼容“和谐有序〞社会的期求,不再是虚浮于政治层面那种不厌其烦地流传的“理想口号〞,而是一种“有实有价〞的具体制度化的实践构建。有鉴于此,本文拟将从法社会学视角多维度探索这一问题。
一、“以人为本〞的“法治〞选择
显然,“以人为本〞的开展理念,既是党政国策的“人性〞复活,更是社会开展的“目标〞真求。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把造就人、善用人、造福人作为根本着力点……〞2“以人为根本,以人为核心,以人为根底,以促进人的全面开展为最终目的……〞3正如佩鲁所言:“市场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相反;工业属于世界,而不是世界属于工业;如果资源的分配和劳动的产品要有一个合法的根底的话,即便在经济学方面,它也应该依据以人为中心的战略〞4
提及“以人为本〞,常与百姓“心理寄望〞联系在一起的是“亲民皇帝〞、“亲民总理〞、“亲民官员〞诸如此类,这是长期以来集权主义“官文化〞过度扩张的结果。在“官僚化〞社会控制模式的前提下,几乎把该社会场景的一切都交与“掌权者〞处置,民众无法获得以“制度〞约束“权力〞的权利空间,以至阻却了“亲民制度〞观念的普遍生成。事实上,无论何等逻辑起点的文字假说,都解脱不了“人治〞阴影对个体人性的愚弄与封锁。前些时日,于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嘉禾事件〞就是经典的现实反思材料。在湖南嘉禾县多数民众眼中,周余武是个百里挑一的“好书记〞,好在这位县委书记雷厉风行、“为改变嘉禾的面貌〞而不遗余力,为官清廉,素有“盒饭书记〞之称。然而,最好的书记却因强拆“珠泉商贸城〞事件被沦落为“最失败的共产党员〞。原由是在强拆“珠泉商贸城〞时,置国法不顾暴力阻止新闻报道、随意拘捕“拒拆者〞、株连无辜工作人员等等,甚至放言:“谁影响嘉禾开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终获“滥用权力、违规违法、损害群众〞之定性而引咎辞职,直至被撤消职务。周余武于?我的反省书?中自言道:“……权力用得不好那么会伤害群众,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为此,政府必须转变职能,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我在嘉禾县的成绩广阔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使我的威望越来越高,我对自己的决策能力也就越来越自信。在这种自信心的驱使下,我对调查研究有所无视,对群众路线有所淡忘,把信任凌驾于群众之上,把决策建立在热情之上,以至在研究珠泉商贸城工作中出现许多违规的‘激情决策’。〞5周余武的反省“表白〞已经略略透析了该事件的症结所在,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的是,由此折射的“控制论〞和“开展观〞的另一个认知哲理:“以人为本〞的开展观,从根本上讲是排斥“贤人专制〞为着眼点的潜伏着本性固有而无法克制的“无预期风险〞的这种治理模式的。
“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是人类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产物。〞6邓小平早在20多年前就提出:“政治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7事实上,“中国多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无论是自发的制度演进还是有意的模仿,法律制度都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8可见,铲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并非追宠潮流,实为或必将为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过程的客观选择。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四世纪并做过经典解释:“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9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那么进一步细化为:“1、绝对的或超越的法,反对政府有专断的、自由裁量的无限制的特权;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不分阶级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为同一法院所管辖;3、宪法……,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结果,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都有权通过法定的救济方法获得补救。〞10哈耶克更是把法治的“人本化〞内涵推向了顶峰,他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要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那么的约束—-这种规那么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他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方案他自己的个人事务……在的竞赛规那么之内,个人可以自由的追求他私有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的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11确实,法治由于靠的是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标准,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开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抗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标准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治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确实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另外,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心的生活模型。
二、“社会和谐〞的秩序根底
与“人本主义〞立场关联的“科学开展观〞还包含“全面开展〞和“协调开展〞。谓之“全面〞,即指“开展〞延及经济、政治、文化、自然等全方面;谓之“协调〞,即指开展的诸方面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全面开展〞与“协调开展〞共依共存,前者是后者的目标,后者是前者的手段。系统论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是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现象和过程的综合……〞“社会系统进步的重要标准……是社会系统各要素的平衡与协调一致……。〞12可见,全面、协调开展是任何社会阶段都必须注重的经常性问题。但是,中国多年来一直经受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精神文化建设此消彼涨、相互脱节之围困,其结果是以“后来人〞遭受或必将遭受“以牙还牙〞乃至灾难性打击之惩罚作为“报赏〞。
从社会学角度讲,社会系统中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互动协调是迈向统一开展目标的动力机制。可以肯定的是,一切形态下的社会系统均由经济、政治、文化三大根本领域构成,终极意义上讲,这“三大领域〞又是由特定的经济制度、道德制度、法律制度、宗教制度等等共同维系的结果。由此,如果某种“现代化〞模式要求该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全面推进,其实质是维系“三领域〞的经济、道德、法律、宗教等等具体制度的“现代化〞过程。所以得出结论,一定阶段的各类具体制度〔体系化〕的均衡互动,是促成该社会全面、协调开展的现实根底和深层保证。
与西方“个人主义〞的宗教哲学观不一样,“中华民族早在公元前26世纪之前就把道德教化作为政治斗争的必要手段,用以融合、同化其他集团,到达稳定人心、稳固统一的目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们始终以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以及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儒家思想为教育目的……至今教育的这种痕迹还十清楚显……〞13不过,深刻的社会变迁特别是“市场经济〞确实立,促使了社会价值主体的分化和“多元化〞,千百年来以“家庭伦理〞为核心的单一社会利益主体结构迅速分化,而以成认个体利益合理性为前提的多元利益主体结构在社会中国快速形成。由此,秩序构建的基点:从“身份关系〞向“契约关系〞转移,“利益单一性〞原那么的儒家宗法制在绵延两千多后不得不退出“博弈社会〞的主战场,取而代之的是所谓“能理顺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14可见,历史和现实并没有让西方的“基督文明〞融入中国社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行为标准中,惟有“道德〞和“法律〞获得了绝对生存空间。
但是,当我们今天毫无疑义地畅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时,必须指出,法律并不是“市场经济〞的“救命稻草〞,单凭“法制手段〞根本无法做到理想化的所谓“能理顺各种社会关系〞。首先,法律具有迟滞性。法律只能呆板地调节既已出现的利益冲突,不能做到随机应变。其次,法律具有封闭性。法律条文只能规制已录述的行为,对未列络行为无从涉及。再次,法律具有依赖性。法律标准的效能依托于司法、执法、守法及立法的完善,一旦某一环节缺损,法律力量就会形同虚设。最后,法律具有僵硬性。法律只能漠然地干预人的外在行为,无法顾及人们五彩缤纷的内心世界,包括动机和思想。法律功能的局限,是由法律标准与生俱来的“缺乏〞决定的。特别是在诸如见义勇为、帮贫济困、价值沦丧等社会领域,法律往往是望尘莫及的,出现所谓的“法律真空〞现象,致使这些领域的“无政府〞秩序混乱。因此,法律不可能覆盖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并且,由法律本性功能缺损引发的而又相应地成为法律调控绊脚石的乱局,依靠法律本身是无法化解的,天然地存在着对能补己之过的法律外力量的依赖。15如此看来,动不动就把贪污腐化了、信用危机了、权钱交易了、坑蒙拐骗了等等,“眉毛胡子〞不分地通通怪罪于“法制不全〞的思维定势,与其说不那么科学,不如说是一种逃避现实的不负责任的“推卸〞。
之所以出现“法律万能〞的认识偏差,并非“法律〞之过,也非“社会〞之过,主要是对“法治〞概念过于机械化理解的结果。“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至上〞及“法律主治〞,绝非唯“法〞之治。关于这一点,谢晖、徐显明先生做过类似论述:“从清末立法始、中经民国立法再到共和国八届人大期间以平均28天立一部法律……法律的大量堆砌不但没有给中国带来法治的现实,而且整个20世纪是中国历史上人治最为猖獗的时期之一。……虽然,法治必以标准〔良法〕为前提,但法治不只是表证标准的概念,除良法标准外,与良法标准相配套的观念、组织〔主体〕、行为、监督等皆为法治之必需。〞16显见,此类主张“和谐秩序〞乃“法治之法至法治之制〞相关语境,始终致力于“良法〞并非必然导致“法治〞之澄清,但,这些论述仍缺乏以解决既已存在的“法律外〞难题:法律缺位的“无政府主义〞地带如何规制?
“法律缺位〞的了断问题,著名学者张曙光先生认为:“法律制裁〔他律〕和道德自律的一致和结合才是最有效的。〞17张先生的制度经济学视野的法律与道德互动关系及秩序观,至少提供了这样的启示,我们完全有理由从法社会学的立场找到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连接点,为“法律真空〞的弥补寻求道德契机。
所谓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耀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那么和标准的总和。〞18道德标准奉行的是自尊、自觉、自律和教化约束,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来维系,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它要求人们动机高尚、善良,倡导一种“圣人〞标准,对人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