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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合资
铁路
地方
行车
安全管理
办法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平安管理方法
【时效性】
有效
【公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公布日期】
2022/2023/01
【实施日期】
2022/2023/01
【内容分类】
平安保护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5号
【题注】
(2000年8月7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对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
车平安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和铁路运输平安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铁道部依法行使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行车平安管理的职责,监督、检查铁路
行车平安管理规章、标准和方法的落实情况,纠正违反铁路行车平安管理规章、标准和方法的行为。
第四条铁道部授权铁路局对指定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平安管理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被授权的铁路局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车平安管理的职责是:代表铁道部对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平安管理规章、标准和方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纠正违反行车平安管理规章、标准和方法的行为。
第六条中国地方铁路协会应积极开展对地方铁路行车平安管理的调研工作,总结交流
行车平安管理工作经验,搞好行车平安工作的咨询和效劳
第二章平安管理责任
第七条合资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和地方铁路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该企业行车
平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其行车平安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是本企业行车平安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行
车平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行车平安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行车平安监察机构。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定期分析、研究行车平安工作,及时处理行车平安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行车组织方法、设备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
加强职工业务培训。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工作人员应符合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号)对铁路职工的素质要求。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各尽其责,按照岗位职责实行标准作业,确保行车平安。
第十一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输组织指挥或其列车进入
国家铁路运行时,应与有关运输企业签订行车组织及运输平安、事故救援等协议,明确行车组织指挥内容、方式和各自职责范围。
第三章运营条件
第十二条合资、地方铁路经初验合格前方可进行临管运营,开行货物列车;经其主管
部门组织平安评估合格后,方可开行管内旅客列车。
合资、地方铁路经正式验收,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机构对其固定设备、移动设备、规章制度、平安管理及人员素质进行平安评估合格后,允许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旅客列车进入合资、地方铁路运行;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机构评估合格、符合国家机车车辆技术标准的,允许进入国家铁路运行。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具备条件并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办军事运输和超限、超长、鲜活易腐、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
货物装载和运输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合资铁路开行旅客列车时应设置机车信号、自动停车装置、无线列调设备、
有人看守道口报警装置、客车轴温报警器、机车信号的接近和站内地面发码等必要的平安技术装备和行车平安保障设施。
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时亦应逐步配备上述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行车平安保障设施。
第四章设备和运用平安管理
第十四条合资铁路企业内的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及客、货运主要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
置,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标准;设备、设施的运用、检修、管理应符合铁道部规定的运用、检修、管理标准和要求。
地方铁路企业行车主要设备的设置及运用、检修、管理,应根本符合上述要求。第十五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设备、设施的管理,按设备维修规那么定期
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委托其他铁路运输企业运营,或租用机车、车辆,以及
委托其他企业承担行车设备检修时,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平安责任。第十七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管内运营的线路、信号等施工方案、施工管理必须严格
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申请、报批、下达和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施工由行车组织系统管理,施工命令由行车调度下达,并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洪、防汛
等平安措施及恶劣气候条件下的行车方法,确保行车平安。
第五章道口平安管理
第十九条在合资、地方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
电缆、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同意,并符合有关平安规定。
第二十条合资铁路企业应加强对铁路道口的平安管理,按照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公布
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4)65号)、国家经贸委等七部门公布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1995)466号)等要求,抓好道口的拆、并、改、建及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地方铁路企业要按照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1995)466号),由主要出资人组织力量对道口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平安。
第六章行车事故处理和平安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比照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
理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行车事故处理规那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
第二十二条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路外伤亡事故时,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积极采取措
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协同有关部门迅速恢复列车正常行车。
第二十三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和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应按铁
路行车事故处理规那么的要求,立即向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或所属铁路分局行车调度和平安监察室报告,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被授权的铁路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分别报告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和铁道部平安监察司。第二十四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在每半年、年度末后20日内将平安情况书面总结
报主管部门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被授权的铁路局应在20日内将汇总资料上报铁道部。
第七章罚那么
第二十五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从事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不符合铁道部
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因管理失职、没有及时调整而造成行车事故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路局可给予警告处分;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程序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平安责任制不明确,规章制度和作业
标准不健全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路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由此造成行车事故的,铁道部、被授予权的铁路局可给予警告处分;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程序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管理不善、存在危及行车平安重大隐患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
单位,被授权的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可撤销其开行铁路旅客列车与货物列车的资格。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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