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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台州学院岗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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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台州 学院 岗位 津贴 发放 暂行办法
台州学院岗位津贴发放暂行方法   台州学院岗位津贴发放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岗位津贴发放,根据台州学院岗位聘任与岗位津贴制度暂行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岗位津贴的标准  1、各级各档津贴系数如下:   岗位  特级  9级  8级  7级  6级  5级  4级  3级  2级  1级  类别  A  B  A  B  A  B  A  B  A  B  A  B  A  B  A  B  A  B  津贴系数  5  4.6  4.2  3.8  3.5  3.1  2.8  2.5  2.3  2.0  1.8  1.6  1.5  1.4  1.3  1.2  1.1  1.0  2、岗位津贴=津贴系数×每个系数的年津贴值。  每个系数的年津贴值,根据学校可供分配的财力和各个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依照台州学院岗位聘任与岗位津贴制度暂行方法的规定,根据当年发放岗位津贴的实际情况对各类人员的岗位津贴予以调整。  第三条 岗位津贴的核拨  1、校部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教辅单位、直属单位中的职员〔含“双肩挑〞人员、工勤人员〕与教辅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根据所聘岗位等级核拨。  2、二级学院中的校聘岗位津贴由学校根据所聘岗位等级核拨到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院聘岗位岗位津贴的40%按所聘岗位数核拨,另60%按编制核拨。  第四条 岗位津贴的发放  1、岗位津贴按每年12个月发放,每学年度的时间为本年度的8月至下一年度的7月。岗位津贴采取按月预发,学年度末结算,假设遇到学年中间调离或退休,那么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算。  2、校部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教辅单位、直属单位中的职员〔含“双肩挑〞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和教辅人员的岗位津贴按月直接发放到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岗位津贴的30%在次年逐月扣除。  3、二级学院岗位津贴的发放总量由三局部构成:一是学校核拨的校聘岗位岗位津贴;二是学校核拨的院聘岗位岗位津贴〔其中40%按岗位核拨,60%按编制核拨〕;三是学院自主创收中的可分配局部。二级学院教职工每月岗位津贴的发放额度由二级学院决定,但需在每年的9月5日前报校人事处。  4、校部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教辅单位、直属单位中的“双肩挑〞人员不纳入二级学院岗位津贴的分配范围。  第五条 岗位津贴的扣发与停发  1、受到学校行政处分、刑事处分者,其岗位津贴的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行政处分:受开除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受记大过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半年岗位津贴;受记过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受警告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二个月岗位津贴。受校内通报批评者,从次月起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原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津贴标准发放〔未落实岗位期间,岗位津贴停发〕。  〔2〕刑事处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情节轻重由学校研究决定。  2、病假、婚假、丧假、事假、产假岗位津贴扣发标准:坐班制人员一学期内病假、婚假、丧假请假天数合计累计超过5天以上,那么从第6天起,按日扣发,每月按21个工作日计〔下同〕;一学期内事假请假天数累计超过3天以上,那么按实际请假天数按日扣发。产假在规定期限内不扣发岗位津贴。专任教师津贴按原标准发至各学院,扣发标准由各学院自定。  3、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被解聘的,自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4、无故不参加考核扣发当年岗位津贴,在次年逐月扣除。  5、旷工半天扣除半个月岗位津贴,旷工1天扣除全月岗位津贴,旷工2天扣除半年的岗位津贴,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全年岗位津贴。  6、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给予行政处分的,按行政处分的类型,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  7、除上述以外需扣发和停发的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 “双肩挑〞人员每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须在60至180学时之间,要将主要精力用于党政管理工作,学校每年对其承当的党政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校聘职员实行坐班制,年教学工作量一般不得超过150学时。  3、公派挂职人员的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派出挂职人员的岗位津贴按原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4、经学校批准的脱产进修学习人员,脱产进修期间实行进修津贴,津贴标准如下:  职称〔职务〕  高级〔中层〕  其他  津贴标准〔元/月〕  1000  500  5、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的、取得省级以上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6、新入校人员在未聘岗前,给予适当津贴,标准如下:  类别  高级  博士、中级  硕士、初级  津贴〔元/月〕  1600  1200  800  7、后勤效劳中心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自主制定相应分配方法,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方法经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校党委会批准,自2023至2023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实施。  本方法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台州学院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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