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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履职绩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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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纪委 委派 机构 绩效考核 办法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履职绩效考核方法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履职绩效考核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干部履职尽责绩效考核评价,推动和鼓励派驻机构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县委关于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考核主体为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干部。   第三条 派驻机构绩效考核旨在发挥考核鼓励鞭策和“指挥棒〞作用,鼓励派驻机构和干部主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四条 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精准考量、综合评定,简便易行、科学高效原那么。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派驻机构和干部。   第五条 依据县委关于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规定的派驻机构九项主要职责任务,对照省市纪委监委和县纪委监委2022年度工作部署以及派驻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设置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优化考核方式方法,考实考准派驻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干部履职尽责情况。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派驻机构绩效考核突出派驻监督特点,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为重点,全面考核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一)牢固树立代表县纪委监委开展监督的意识,催促被监督部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党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和被监督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被监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依法对被监督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情况;推动被监督部门单位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和廉政教育情况。   (三)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受理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核、审查调查和确保审查调查平安情况。   (四)对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被监督部门单位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情况。   (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被监督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问题情况,经常与党组(党委)书记就作风建设、廉政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情况;对被监督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被监督部门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情况。   (六)开展政治生态评价工作,推动党组(党委)准确把握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政治生态,催促党组(党委)抓好巡视巡察整改,协助党组(党委)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情况。   (七)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开展常态化学习调研培训,积极参与县纪委监委中心工作,促进干部担当作为,开展纪检监察系统以案促改工作和加强纪检监察组党的建设情况。   (八)完成县纪委监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及交办的其他任务情况。   第七条 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以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根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和精神状态、工作作风,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   第八条 将派驻机构绩效考核与县纪委监委其他业务考核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其中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进行考核,派驻机构执纪办案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按月(季度)进行,重在日常。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根底。   第十条 派驻机构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派驻机构日常履行工作职责及完成工作情况。派驻机构年初建立全年工作台账,以季度为周期报送推进落实情况,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审核评价,年终汇总。   派驻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通过本人总结工作、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审核评价,县纪委监委组织部综合汇总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干部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开展,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采取综合考核与履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一)综合考核。县委组织部对被监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年度考核时,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对相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综合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总结测评。召开总结测评会,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确定参会人员范围,纪检监察组组长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参会人员对其进行测评。   2.个别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组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和被监督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二)履职专项考核。县纪委监委集中组织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职专项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述责述廉。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考核内容进行个人总结,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向县纪委监委进行会议或者书面述职述廉;   2.履职情况测评。参会人员根据述职述廉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派驻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包括以下六个环节:   (一)自查总结。派驻机构围绕考核内容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撰写工作总结,并重点梳理出“四个清单〞:实绩清单、特色工作清单、问题清单、建议清单;科级及以下干部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梳理出3—5项个人主导或者参与的重点工作,形成个人实绩清单。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汇总后,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述职测评。分两个层面组织进行:   (1)召开县纪委监委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会议(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机关干部和派驻机构干部进行双向互评。   (2)组建考核组,分组测评。按照监督检查室联系派驻机构情况分组考核。考核组组织召开述职测评会议,副组长进行会议述职,其他干部书面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三)个别谈话。考核组与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一是听取被监督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组织人事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党委(纪委)有关人员意见。谈话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合理确定。谈话后,由被监督部门单位党组织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二是重点听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深入了解派驻机构工作情况和派驻机构运转情况、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逐人评价。   (四)实绩评定。考核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台账、案卷等方式,深入了解派驻机构和干部工作实绩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派驻机构和每名干部工作实绩进行综合分析并评价。   (五)听取意见。听取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六)汇总总结。考核组对测评结果、个别谈话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经集体研究形成考核情况报告,提出派驻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和先进个人初步建议。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年度考核结果评定,综合运用党风政风监督室的专责监督任务考核结果、案件监督管理室的执纪办案工作考评结果,根据一定的权重比例,按百分制计算。   派驻机构年度考核总分值100分,其中工作实绩评价得分占60%,其中,专责监督任务考核得分占30%(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负责)、审查调查工作考评得分占20%(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负责)、考核组实绩评价得分占10%。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会议测评得分占30%。监督检查室联系派驻机构分组民主测评得分占10%。   派驻机构干部年度考核总分值100分,其中考核组实绩评价得分占50%;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评价得分占10%。会议民主测评占30%。监督检查室联系派驻机构分组民主测评得分占10%。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和平时考核情况,结合考核组意见、县委巡察组巡察意见等情况,经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等次,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等次根据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会议测评、派驻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结合日常掌握和谈话了解情况,参考县委对被监督部门单位县管干部考核情况,由县纪委监委研究提出意见,由县委组织部按程序确定。   第十五条 派驻机构绩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按派驻机构总数的30%评定。绩效考核得分排名靠后且低于80分的,一般定为一般或者差等次。在县纪委监委各类排名排序性工作中有一项年度位居末位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定为差等次:   (一)派驻机构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   (二)被监督部门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派驻机构未发现或者未报告的;   (三)派驻机构干部利用职权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或者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审查调查工作中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发生平安责任事故的;   (五)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同时按一定比例评选先进个人。   将干部绩效考核等次评定与派驻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派驻机构,可适当提高干部评优评先比例;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适当降低评优评先比例;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不得评优评先。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表彰奖励、问责追责和干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鼓励约束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反响,评优评先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一般等次的,由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构成问责情形的,严肃问责。   综合运用县委综合考评和县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派驻机构与被监督部门单位(不含综合监督部门)实行同奖同罚,即:派驻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且被监督部门单位在县委各类别综合考评中评为一等奖的,相应的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奖按被监督部门单位“一等奖〞标准核发;派驻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等次,且被监督部门单位在县委各类别综合考评中位居后三位的,相应的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奖分别按被监督部门单位标准核发。   第十九条 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其中,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派驻机构干部被评为先进个人的,由县纪委监委予以表彰。   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结果为根本称职等次的,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级任职(已给予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不再重复处理);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考核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醒谈话。   第二十条 建立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信息档案,动态掌握派驻机构每名干部的一贯表现、性格特点、工作实绩、能力特长、主要缺乏等,为识准用准、选好管好干部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和派驻机构干部绩效考核工作在县纪委监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会同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监督检查室等部门一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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