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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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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 管道 护法
泰州中油管输天然气有限泰州中油管输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全法律体系教育公司安全法律体系教育 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文共六章,61条。分为总则、管道规划与建设、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问题、法律责任和附则 2 管道规划与建设管道规划与建设 总则总则 1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3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5 附则附则 6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管道,保障石,保障石油、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公共安全全,制定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和炼油、化工化工等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的保护,不适用本法不适用本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展规划。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法规和和安全知识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总则总则 1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2 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经营与服务 3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5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6 附则附则 7 燃气使用燃气使用 4 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保护 5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6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7 附则附则 8 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保障措施等。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备案。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标准;4.熟悉安全管理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燃气应急预案,采,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程序和和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内等内容。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急任务。2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总则总则 1 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经营与服务 3 燃气使用燃气使用 4 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保护 5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6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7 附则附则 8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度和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以及运行运行、维护维护和和抢修人员抢修人员经经专业培训专业培训并并考核合格考核合格;(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持续、稳定、安全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准提供服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三)(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受其提供的服务;(七)(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销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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