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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信访工作
责任
追究
实施办法
新编
XX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方法
XX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责任追究,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对信访工作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领导班子、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那么。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以及重要领导责任者,实施责任追究。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
(三)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的;
(四)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的;
(七)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的;
(八)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九)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十)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十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的;
(十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十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十四)因成心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十五)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出面处置而不及时介入或处置不力的;
(十六)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
(十七)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十八)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对有本方法第五条规定行为,应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一)尚未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责成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正,并说明情况;
(二)在本市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直接损失等不良后果的,责令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并对该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在京在省造成不良影响等较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四)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七条对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章责任追究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九条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并监督执行。其中被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同时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对部门、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由本级或上一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实施责任追究,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后,由其主管机关负责核实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实施责任追究,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后,由其任免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4日公布的XX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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