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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局依法行政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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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局 依法行政 实施 意见
行政局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根本原那么和目标 (一)根本原那么 以x理论和“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继续扎实推进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决定要求与“x要率先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要求结合起来,把效劳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要坚持“三个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与科学开展的有机统一,通过依法标准政府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统一,表达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机统一,使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相协调、相适应。 (二)根本目标 经过五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区县政府层面根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气氛根本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 ——行政决策机制根本完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标准化程度显著提升。 ——行政标准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根本落实,文件的标准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行政执法标准根本到位,执法的效率和社会效果显著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根本健全,公开的力度和层次显著提升。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根本确立,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显著提升。 二、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区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和考核制度;编制和发布依法行政白皮书,对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加强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把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乡镇、街道层面。 (三)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区县政府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区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导致本地区连续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 区县政府要完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系,在考核指标中增加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考核结果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和任免挂钩。 (六)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制度 市政府定期编制并向社会发布本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反映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发布标准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方面的根本状况以及社会评议情况,总结、分析依法行政的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以持续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七)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区县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参谋,要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催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区县政府要适应加强依法行政的新要求,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在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的同时,切实承担起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对重大行政决策和标准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区县政府签订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把关等职责。 区县政府要把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力量,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与法制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相匹配。同时,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保证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要求能全面落实到基层。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标准化机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那么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等制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标准化。要积极探索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对违法决策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责任。 (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方案的编制,区县产业开展和结构调整等政策确实定。 2.区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 3.财政预算草案、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4.重大政府投资工程和重要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5.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6.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公共交通、旧XX县区改造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工程确实定和调整。 7.区县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安排。 8.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制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提出支持性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根据需要提出调整的建议;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那么、国家政策精神、改革开展方向的决策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要明确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规那么。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报告公众意见、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情况;集体决策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行政机关负责人未采纳与会多数成员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一)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制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应当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途径,征求公众意见。 (十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代表的名额分配和确定,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保障听证代表平等充分的发言和辩论的时机;行政机关负责人原那么上应当出席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向听证代表反响。 (十三)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以及专业人士等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对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评估。要探索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决策实施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制度设计合理性和制度实施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决策调整、继续实施、停止执行等建议。 四、行政标准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标准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的管理,实行标准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强化对标准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高发文质量,促进标准发文。 (十五)标准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要求 制定标准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权限。除市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依据法定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标准性文件的组织外,其他单位原那么上无权制定标准性文件。 制定标准性文件,应当内容合法。不得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剥夺、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制定标准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要事先听取意见、经过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提交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未经听取意见、法制机构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标准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六)标准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标准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制定机关需要延长标准性文件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对文件内容和实施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进行修改、废止或者确认继续实施。 (十七)标准性文件清理制度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组织区县标准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缺失,内容相互抵触,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开展需要,以及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一致的标准性文件,都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标准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标准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八)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区县政府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应当向市政府备案;区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应当向区县政府备案。 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对报备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应当提请同级政府撤销、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执行;发现应当报备而不报备标准性文件,应当责令限期报备。经审查准予备案的标准性文件目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协调和监督 继续推进综合执法,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有效解决职责交叉和执法缺位问题。建立行政执法推进和督查机制、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行政执法分类分步实施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切实做到标准执法、公正执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十九)行政执法推进和督查机制 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推进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真正做到使违法者不因违法而得利益,守法者不因守法而受损失。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妥善予以处理。要强化行政执法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十)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区县的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要协调执法衔接等问题的,应当送交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各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各方仍存在分歧的,应当提请区县政府决定。涉及不同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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