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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科技
计划
项目
课题
经费
审计
要点
新编
XX省科技方案工程课题经费审计要点XX年版2023年31
XX省科技方案工程(课题)经费管理方法
京科条发[2022]279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XX省科技方案工程(课题)经费(以下简称“工程(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涉及工程(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程(课题)经费是指由XX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工程(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XX省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工程(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本钱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本钱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工程(课题)的本钱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工程(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工程(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那么。工程(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工程(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方案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工程(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工程(课题)经费的使用原那么;
2.审核、批复年度工程(课题)经费预算;
3.检查、监督工程(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4.考核工程(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工程(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工程(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工程(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年度工程(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工程(课题)经费;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工程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工程(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工程(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审核工程(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和工程(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委;
3.检查、监督工程(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工程(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工程(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工程(课题)经费预算;
3.负责工程(课题)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工程依托单位报告工程(课题)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工程(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工程(课题)研发费和方案管理费。第十二条工程(课题)研发费是指工程(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工程(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工程(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工程(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工程(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工程(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工程(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工程(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工程(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工程(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那么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置,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
5.材料费。指工程(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工程(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7.调研费。指工程(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工程(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租赁费。指为工程(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方案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工程(课题)、开展工程(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方案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第十五条工程(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工程(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本钱支出预算,同时按照工程(课题)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方案。第十六条工程(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第十七条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最终确定工程
(课题)经费预算,将工程(课题)经费预算纳入年度工程(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工程(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工程(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工程(课题)经费预算时,由工程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经费拨付
第十九条工程(课题)经费直接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工程(课题)经费按任务书约定的用款方案拨付。市科委根据用款方案拨付首批经费,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经费决算
第二十一条工程(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编报工程(课题)经费决算。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工程(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工程(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决算表;
实行本钱补偿式资助的工程(课题)要编制工程(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表,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工程依托单位提交工程(课题)的上一年度的经费年度决算表。自工程(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工程(课题),当年不编报年度经费决算表,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经费年度决算表中编报。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课题)进行审计。市科委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工程(课题)经费决算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工程(课题)任务书执行的工程(课题),市科委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局部或全部已拨资金,重新安排科技工程(课题)。
第二十四条工程(课题)因故中止,由市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工程(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市科委、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工程(课题)经费、工程(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工程(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工程(课题)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工程(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工程(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推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工程(课题)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工程(课题)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工程(课题)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工程(课题)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未结工程(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课题)结余经费,经市科委批准后,可留给工程(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工程(课题)的研究开展支出。
第三十条财政资助的工程(课题)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工程(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用工程(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工程(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受市科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工程(课题)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工程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工程(课题)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工程(课题)承担单位在工程(课题)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课题)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科委可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经费等措施。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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