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下载文档

ID:1259879

大小:26.36KB

页数:12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19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2023 印发 天津市 建设 工程规划 许可证 管理 规定 通知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篇一:建筑【2023】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工程代建管理执行方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工程代建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筑[2023] 22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和开展我市工程代建企业,促进建设工程工程代建活动健康开展,不断提高工程工程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标准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工程代建管理试行方法。现将该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工程代建管理试行方法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工程代建管理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工程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标准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工程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代建工程)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假设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效劳。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工程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工程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单位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工程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的业绩; (二)有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工程的管理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工程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工程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代建的委托 第七条 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工程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工程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政府投资工程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 工程代建的实施 第九条 本市建设工程工程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工程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按照我市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到工程所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工程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工程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 政府投资工程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代建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 政府投资工程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 第五章 附那么 第十五条 代建工程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工程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 对于工程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工程,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工程,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工程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缺乏的,从工程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工程代建管理费缺乏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工程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工程,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单位的各项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近三年的建设工程工程代建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事政府投资工程的代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篇二: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2023年12月19日) 天津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 (2023年12月19日) 全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形成统一标准、协调有序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流程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流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形成统一标准、协调有序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流程(以下简称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全市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 本流程将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流程划分为2大类,共12项(详见附1和附2)。 第四条 对于需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工程,需申办选址意见书。对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工程,需持核定用地图等要件申办规划条件。 对于需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其他工程),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第五条 对于公开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由土地整理部门申报规划条件;对于以协议或现状补办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申报规划条件。 第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申办选址意见书、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后,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对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后,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对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后,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审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后,须申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的建筑立面形式、建筑风格、色彩、外檐涂料、装饰板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后拟实施转让的建设工程,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方可到土地部门申办土地转让手续。土地转让手续完成后,方可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管线、城市雕塑以及其它各类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立面改变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于占地的市政工程工程,申办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后,依次申办选址意见书、核定用地测量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分为市政工程规划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 城市道路、综合道路管网、规划选线、2公里以上的单项管线工程等为市政规划工程,须依次申办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成果。此类工程在规划设计成果批复后实施建设时,须继续申办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与道路同时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可直接申办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以外的其他市政工程工程为市政工程建设工程,须依次申办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长度小于200米的市政管线工程,在申办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后,可直接申办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于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工程,办理选址意见书后,依次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临时使用土地工程,办理选址意见书后,申办临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同意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须由村民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同意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以外用地进行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须先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意见。同意建设的,完成核定用地测量工作后,方可申办其他审批手续。 村民住宅建设工程为平房时,不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