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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先进事迹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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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救灾 物资 储备 管理 先进事迹材料
救灾物资储藏库管理先进事迹材料 (2023年3月19日) xx救灾物资储藏库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省州民政部门领导关心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推进自身建设的同时,注意整合和强化救灾物资储藏和调动的根本功能,努力发挥救灾物资调运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圆满地完成了省州县赋予的各项紧急调运任务。特别是在玉树地震当中屡次大强度调运中,我们接受了一次又一次考验,受到省州县领导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灾区领导和广阔灾民的好评。 我县最初的救灾物资储藏库始建于80年代,库容量小。为了进一步扩大救灾物资的储藏量,提高政府灾害救助水平,2023年投资56万元,新建了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藏库。几年来,我们以提升应急能力为核心,以标准化管理建设为手段,以加快调运速度为目标,加强物资储藏库的管理和备灾队伍建设。一是致力于标准管理,按照民政部对救灾物资管理的要求,我局专门配备救灾物资管理人员,先后制定了应急预案、仓库管理、平安管理、各类人员岗位责任管理等规章制度,内容涵盖了紧急调运、突发事件处置、物资进(出)库、清点登记、通风倒垛;平安区域划分、责任分工、奖惩方法;车管管理、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心特点的制度体系,到达了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理的要求。通过一系列的标准管理,确保了救灾物资的储藏、调配、发放等环节的平安运行。二是协调社会力量,继续建立快速调运机制,救灾物资调运是面向社会,效劳全民的,在社会经济市场化运作的今天,虽然灾情就是命令,但是,如果这个“命令〞没有社会的关注,相关部门的参与、响应、仅有民政部门的努力,其要求是难以实现的,这几年,我们紧紧围绕救灾物资快速调动的目标,初步建立了能够保持紧急调运要求的社会发动机制。建立了交通等部 门的运输机制,对运送救灾物资实行优先放行。公安交警部门放宽运送救灾物资车辆在城市禁行的时间和地段条件等等。同时建立了救灾物资装运力量的社会发动机制。为加快装车速度,赢得调运时间,我们在装运力量上成立了个梯队,第一梯队是以社会劳动力为主的、能够召之即来搬运队伍,约30人左右;第二梯队是由人武部负责民兵突击队,约50人。三是努力打造了一支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能打硬仗,敢于突破的备灾队伍。每年进入主汛期和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高发期间,我们要求干部职工做到身在岗位,心系群众,情系全县:时刻关注区域性及全县性灾情的开展情况,时刻服从救灾工作需要。特别是每年5-2023月,我们都自觉的开始实行昼夜值班,停止人员休假,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四是形了成快速调运的反响能力,顺利完成了各项的调运任务,近三年来,我县累计完成调运任务18次,其中县内调运16次,县外调运2次,调运物资达138吨。在调运工作中,我们在充分发挥现有优势的同时,不断运用新的工作方法,使综合调运能力得到更好整合,调运速度不断加快。202223年“4〃14〞玉树地震发生后,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灾情就是命令,我局成立了应急物资保障小组,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于4月15日,由县政府领导带队,从储藏库中带上价值达16.9万元的食品、药品、帐篷等物资和医疗救助队,赴XX县区巴塘乡禅古村重灾区救援,使灾区群众在最快时间得到救助。随后县乡镇民政部门接受全县各界捐款捐物397.6万元,其中物资折价52.7万元。202223年8月7日甘肃舟曲发生特大泥石流后,全县干部群众再次伸出援手,共捐款12.5万元。以上款物全部上交到州民政局转往灾区,奉献全县人民的爱心。特别是在完成向玉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的任务中,主动为灾区效劳,做好后勤保障。接到将我县倒淌河镇尕海滩设为抗震救灾物资转运站任务后,2023年4月19日,我局全体人员在指定地点,搭建帐篷36顶,安置床位62张,成立临时储藏库,做好一切救灾物资储存和生 活后勤保障,到5月28日撤离时,共接待赴地震灾区人员5863人次,转运物资18693吨。在40余天时间里我局工作人员始终坚守岗位,昼夜值班,承担所有过往人员食宿,付出了辛勤劳动,保证了人员物资平安,受到了兰州军区、省州县政府领导好评。 近年来,我们在队伍建设,仓库管理和紧急调运中虽然做了一些努力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学习先进,扬长避短,争取更大成绩。 第二篇:gb_t24439-202223_救灾物资储藏库管理标准gb/t24439-202223救灾物资储藏库管理标准 根本信息 【英文名称】 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reliefsuppliesreservebase【标准状态】 现行【全文语种】 中文简体【发布日期】 202223/9/30【实施日期】 202223/12/1【修订日期】 202223/9/30【中国标准分类号】 a80【国际标准分类号】 03.20230.2023 关联标准 【代替标准】 暂无【被代替标准】 暂无 【引用标准】 暂无 适用范围文摘 本标准规定了救灾物资储藏库管理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存储救灾物资的仓库。 第三篇:中央救灾物资储藏库管理方法中央救灾物资储藏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根本生活,标准中央救灾物资储藏、调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央救灾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藏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救灾物资的储藏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 中央救灾储藏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中央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中央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那么,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救灾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需要、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方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藏。担负中央救灾物资储藏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救灾物资储藏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方案。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中央救灾物资的,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应急购置方案。 代储单位负责中央救灾储藏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民政部和财政部上报情况。 第二章购置和储藏管理 第五条民政部根据确定的中央救灾储藏物资年度采购方案和应急购置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中央救灾储藏物资。 第六条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藏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救灾储藏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储藏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储藏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藏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八条代储单位应按照民政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 1 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报民政部。 第九条代储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民政部。 第十条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储藏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储藏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藏年限无法使用的中央救灾储藏物资,经检测后,由代储单位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经民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前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局部应充分利用。 中央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物资更新方案。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民政部应及时完成中央救灾储藏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代储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2023日前向民政部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中央对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中央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每年年初民政部汇总各代储单位情况后,按照上年实际储藏物资金额的6%核定上年度的管理经费,报财政部审核后,由两部门联合下达。 第三章调拨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省应先动用本省救灾储藏物资,在本省储藏物资全部使用仍然缺乏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中央救灾储藏物资。 申请使用中央救灾物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 2 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省救灾储藏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省救灾储藏物资数量;申请中央救灾物资数量等。根据受灾省的书面申请,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情况,民政部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申请使用中央救灾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财政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中央救灾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可先 报民政部批准,后补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代储单位接到民政部调拨通知后,应在36小时内完成储藏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调拨储藏物资发生的长途运费由使用省负担。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的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费用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 使用储藏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响,假设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民政部报告。 第四章使用和回收 第十六条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保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中央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中央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民政等部门进行回收, 3 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省级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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