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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进一步
加强
客货
驾驶人
安全管理
工作
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平安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2023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平安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平安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1月20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以公通字(2023)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平安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4局部。
目录
根本信息
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二、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
三、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四、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平安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国务院2023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平安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平安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2023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23年2023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实际道路考试预约时,要审核申请人的相关培训信息是否符合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3、强化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催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积极推进标准化教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联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核定其培训能力,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工程和评判标准,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加强异常业务核查,加大驾驶人考试工作监管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排名,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
4、标准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经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人在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还应当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特性、应急处置常识等专业知识。
5、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平安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对新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组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要每月将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催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6、实现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大中型客货车从业人员电子信息管理档案,包括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继续教育记录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通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违法、记分、事故情况。2023年6月底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
7、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催促企业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应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消其从业资格证件。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撤消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被撤消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8、加强交通平安宣传教育。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催促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平安警示教育。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两年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客货运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催促参加继续教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完善客运场站、高速公路及国省道沿线效劳区、收费站的交通平安宣传设施建设,营造交通平安宣传气氛。
9、推行客运平安告知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催促客运企业和客运驾驶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平安告知制度。要由乘务员或驾驶人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平安效劳内容;要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 。2023年6月底前,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必须实行平安告知制度。
2023、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2023年2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违法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效劳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放数据传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11、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催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平安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货车、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重点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客货运驾驶人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车辆超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安排旅客改乘。
1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和效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行业自治组织,保障客货运驾驶人权益,畅通客货运驾驶人合理反映诉求渠道;催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落实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做好车辆平安检查保养,配齐平安装备,合理安排班次,保障驾驶人休息,不得强迫疲劳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 短信效劳平台,为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记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提示效劳;要依托交通平安效劳站,为驾驶人提供指路、饮水和交通违法查询等效劳。
13、加强社会监督。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制定客货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通过 和 短信等方式监督举报。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处分,并计入对驾驶人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要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表扬诚信平安运营的企业及其驾驶人,曝光事故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人;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还要公布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登记、检验等情况及事故责任倒查、处理情况,供社会群众选择效劳企业,并进行监督。
四、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14、严格违规从事营运责任追究。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处202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撤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严肃追究企业平安管理人员责任。
15、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平安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平安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催促企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将相关记录根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要求计入企业和驾驶人的考核周期,并按照考核方法要求进行处分。
16、严格违规培训考试责任追究。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效劳质量低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考试申请。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工程、到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撤消其经营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工程、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聘用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一律解聘。
17、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平安生产法和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