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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路
客运
价格
审批
制度
公路客运价格审批制度公路客运价格审批制度 公路客运价格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经营收费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联字【2004】132 号)。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审批条件 1、依法属于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2、属于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3、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批标准 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按照作价办法制定收费标准。四、申报材料 (一)收费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性质、职能、人员及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二)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三)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五、受理 收到申请后,承办人 A 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交承办人 B 协助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 5 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一)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三)提供虚假材料的;(四)不属于价格部门审批权限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 A 审查,会同相关人员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等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或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起草审批文件。经承办人 B 会审,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稿,法规指导科、监审办审阅后,呈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局办公室负责制发文件。(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分管副局长批转有关科室。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物价监督管理局网页长期公布,定价审批文件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 1 年。八、审批时限 (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召开听证会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国家和省政府对定价出台时间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九、监督检查 执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 执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公路客运价格审批流程图 公路客运价格审批流程图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 5 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 5 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 承办人 A 初审 承办人 B 协审 受 理 符合受理条件 不予受理 承办人 A 开展相关工作,起草审批文件 承办人 A 交与 承办人 B 会审 科长审核 科长组织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 分管副局长签批 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由分管副局长批转相关科室科室 局长签批 办室制发文件 公 示 文件发至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 法规指导科、监审办审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