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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乡新
学院
党委办公室
信访工作
制度
乡新学院党委办公室信访工作制度
一、来信处......
乡新学院党委办公室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是党委办公室一项长期、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校党政领导与教职工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之一。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来信处理
1.来信拆封后应将信封、信纸一并装订;属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转来办理的信件要把转办单一并装订。
2.认真阅读来信,将来信时间、来信人姓名、单位、来信简要内容登记在来信登记簿上。
3.根据来信内容填写信访件送阅单,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将信件转给有关部门处理。
4.对于反映有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重要来信,要及时研究整理,以专题报告的形式送有关领导及部门参阅。
5.来信处理完毕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来信人或转办单位,并做好立卷备查和必要的保密工作。
二、来访接待
1.热情接待来访教职工,认真听取申诉,将来访人姓名、性别、单位、职称或职务、申诉简要内容记录在来访登记簿上,并及时将纪录进行整理、送阅,按领导批示办理。
2.对按现行政策和规定应该或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及主管部门反映,妥善解决。
3.不符合现行政策和规定且能马上答复的问题,要明确答复,并作好解释工作。
4.对教职工反映的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重要问题,要及时研究整理,以专题报告的形式送有关领导及部门参阅批示;对特殊紧急的上访,要及时请示汇报,并据领导的指示,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配合,妥善处理。
5.来访问题处理完毕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来访人,并做好有关材料的立卷和必要的保密工作。
篇2:原中工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原中工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标准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负责解决,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系。学校信访工作由校党委书记、学校院长总负责,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院领导根据分工归口负责。校内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总负责,主管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的来信来访处理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并由具体的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层面的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以及全校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校各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的信访工作,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信访工作,确定一名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和合理采纳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学院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指导、检查、催促各学院(部)、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单位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学院办公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学校有关部门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催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及时、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六)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根据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全校信访统计数据和其他工作材料;
(八)通过信访渠道分析、了解校情民情,向学校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报告重要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好务;
(九)认真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校内各部门受理信访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信访;
(二)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上级及学院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定期分析、研究和反映本部门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建立重要信访档案,为处理问题、复查案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备查资料;
(四)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良情绪和矛盾纠纷;
(五)遇到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学院办公室汇报、请示,并提出办理建议。对信访中涉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异常突发情况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十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那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到文明、热情接待,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部门;
(五)不得丧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渠道及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一条学院办公室、各部门、各学院应通过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信访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每周二下午为接待时间,接待人员由校领导、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学生口学生工作负责人各一名组成,主动倾听广阔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oa、 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如采取口头或 形式提出投诉请求,信访接待人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一般应采用本款所列方式依法、逐级、有序向责任归属单位、部门反映问题。对于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
第十四条对以下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本级或上一级党政领导和部门提出:
(一)对事关学校改革、开展和稳定,涉及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建议、情况和反映;
(二)对学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其他涉及教育法规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不予受理范围:
(一)信访人提出的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政机关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对依法应当、已经或者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信访要求的事项。
第十六条有权直接处理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假设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除书面答复信访人外,还应将受理情况报告交办单位或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各部门对所接待、受理、承办的信访事项均应登记。
第十八条学校利用网络资源建立全校信访信息系统,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学校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各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学院办公室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所在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处或者有关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定期汇总制度,各部门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内以报表形式,向学院办公室汇总本部门受理信访事项,以便了解全校信访总体情况。
第二十条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登记编号,及时送交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阅示。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本部门的职责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或处理权限属于本部门的应由本部门信访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部门信访负责人无法处理的应报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处理意见,重大事项还应报请主管校领导批示;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属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可以送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响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三)如信访事项处理权限不属本级或本部门的,经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登记后转送上一级信访部门,或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提出。
第二十一条学院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工作人员登记编号,及时送交办公室主任阅示: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院办公室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重要事项报请校领导,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信访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三)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院办公室呈请有关校领导批示,指定牵头单位联合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具体接收部门应遵循校内信访办理程序,并根据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具体落实。上级直接转办、交办给主管校领导的信访事项,校领导根据信访事项归口批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按照信访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本着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的原那么,予以及时答复。对于匿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应对信中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对反映同一问题的重复来信,可待调查办理结束后一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