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3页法律知识思考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杜俊【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达。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局部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标准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到达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正确效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局部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第2页共23页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假设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二、在调解工作根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那么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