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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单位
结存
资金
管理制度
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区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方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
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
第五条管理原那么
(一)标准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标准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存资金管理。
(二)分类管理。针对结存资金的内容和工程的延续性,区分专项结余资金、非专项结余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专项结余资金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工程结余和未完工工程结余。
(一)已完工工程(或两年以上尚未开工工程)结余管理。各单位于工程完工、资金结算后,必须将结余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不得将资金长期滞留单位,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调整为其他工程的支出。拼盘工程专项结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由区财政拨款的专项结余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单位自有资金专项结余按本方法报批使用。
(二)未完成工程结余管理。各单位于年终结账前向区财政上报“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结余审批表〞,经区财政审批后,作为专项结余结转单位下年使用;跨两年的未完工工程,除特殊工程经区财政审批后留用,各单位必须将工程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确需继续实施的,各单位于第三年向区财政重新申请资金。
第七条非专项结余资金,主要指行政单位经常性结余、事业单位一般基金、街道财政净结余和街道财务经常性结余。
(一)使用原那么
经区财政核定后,按照只控不收的原那么,全部实行区财政统一监管。主要用于本单位特殊事项和重要事项开支以及弥补单位收支差额、临时工程等资金开支。
(二)资金动用流程
各单位动用资金时,须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动用申请表〞,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单位根据“区统管结存资金单位动用申请表〞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单位自管结存资金,主要指事业单位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各项专用基金(即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各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比例进行设置和计提,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提高计提比例,也不得超范围列支。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对暂存款和其他应付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对,及时清算、催收。
第十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及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形式、部门收入构成情况及区财政规定的资金安排顺序,合理安排预算内、外和其他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法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