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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建构和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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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民事诉讼法 诚信 原则 建构 完善
浅谈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的建构和完善 一、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那么的立法背景和目的 老实信用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的前提,也是市场活动下逐渐形成的道德准那么。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开展,原本为道德准那么的老实信用也被作为一项法律原那么入法,在贯穿实体与程序、理论与实践之间展现了其独特的法律魅力。 (一)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那么的立法背景 诚信原那么是民法的重要原那么。它表达在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促进了民事实体法的完善。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都集中在是否应该将其作为原那么入法这一层面。而2023年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诚信原那么,在立法上弥补了诚信原那么的缺失。诚信原那么自此成为民诉法中的一员。 诚信原那么被引入民事诉讼法。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它是民诉法的补充原那么,有利于保证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并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制约。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滥用诉权,违反诉讼目的,恶意诉讼等,具体法律规那么有时会无法适用,在此种情况下,诚信原那么开始发挥作用。2023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布,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那么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它在民事诉讼法中所占的比例。在这种背景下,诚信原那么已经完成了由民法向民事诉讼法的转变,实现了从民事实体法到民事诉讼法的跨越。 (二)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那么的立法目的 诚信原那么的诉讼法定化,是法律引领和标准人们诉讼行为的重要表达,其被引入民事诉讼法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促使公法和私法相互弥补。在当今社会中,不仅需要用私法协调纠纷和冲突,同时还需要依靠公法来实现诉讼保障。老实信用虽然是一种道德标准,但它能够发挥其独特作用,促使公私法相互协调。同时,随着法治社会的开展,诚信原那么被公法吸收,对解决私法纠纷问题起到了约束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公法和私法的衔接。 二是扩大法官的审判裁量权。为了弥补法律功能的缺乏,在法律领域引入了作为道德标准的诚信原那么。但在法律程序化的过程中,法律规定需要更具体,也需要有更灵活、适用性强的原那么。因此,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出现,自然为解决此类法律问题提供了解决手段。 三是顺应实践需要。社会生活中,诚信原那么已经从一个道德准那么上升为法律原那么,实现了法定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并不是脱离社会实践的表现,反而是顺应了实践的需要。良好的诉讼行为标准是诉讼结果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保证,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 二、诚信原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表达 诚信原那么在从道德准那么转入法律原那么的过程中,实现了从标准内心到标准社会的飞跃。其转化的关键,便在于它的法定化进程,即道德转化为法律。作为法律原那么,诚信原那么在2023新民事诉讼法和2023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方面均有所表达。 (一)诚信原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表达 民事诉讼法第13条揭开了诚信原那么法定化的序幕,在总体制度上做了原那么性规定,为具体规那么指明了方向。第56条第三款对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做了明确的规定,受损害的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撤销之诉。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举证义务也间接表达了诚信原那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据提出需用诚信原那么的标准进行判别。第65条规定的证据失权制度对于逾期提供证据做出了法律规定。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72条对于当事人如实作证的规定也表达了诚信原那么。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如实作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不同主体,诚信原那么也有特别规定。法律不仅仅约束当事人,也应该涉及法院人员,触角应由私入公。因此,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应秉公办案①,按照事实调查取证,遵循诚信原那么,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公平正义之花开遍世界。 (二)诚信原那么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表达 2023年2月,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进一步深化了对诚 信原那么的规定。一是增加对违反行为的制裁规定。明确规定,对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那么的行为进行处分。二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做出规定。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三是制定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分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信息。相比民诉法而言,该司法解释侧重于对违背诚信原那么的后果进行细致规定,注重问题的解决。在此情形下,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诚信原那么立法体系。 三、诚信原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可行性 诚信原那么在民诉法和相关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适用,已成为解决民事程序问题最根底的一道防线。 (一)诚信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的表达 对于民诉的诚信原那么而言,最著名的案例便是2023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吴梅诉XX省眉山西城纸业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案对诚信原那么的适用和研究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具有重要意义。在吴梅案中,原告吴梅向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出售废书,由于屡次催收货款无果,于是起诉请求被告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西城纸业对拖欠吴梅的货款没有异议,一审判决其向吴梅支付货款及利息。西城纸业上诉。二审期间,西城纸业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了其还款方案,吴梅那么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其后,西城纸业以自愿与吴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没有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获得支持。西城纸业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决定。该案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是:hellip;hellip;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信原那么,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该案的争论,涉及民法的诚信原那么与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那么的争议。对于此案,王亚新教授认为,可以从禁反言的角度分析该案对于诚信原那么的运用。贺剑那么认为,不能无视诚信原那么在诉讼法上的限度,不能将违约与违反诚信原那么混为一谈。此外,唐东楚教授认为,本案中对诚信原那么的运用,既像是在适用民法的诚信原那么,从实体权利义务的角度来间接否认该和解协议内容上的效力;又像在适用民诉法的诚信原那么,从禁反言的角度来直接否认该和解协议形式上的效力。 对于此案的争论,已经超出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争论,而是为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的合法化提供了前提。由于其案件时间早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入法的时间,故其只是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的奠基而不是开展。此案中,从禁反言的角度来讲,直接否认该和解协议的效力,是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的实质性表达,为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的引入提供了大量可供思考的前提,翻开了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的大门。 (二)诚信原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可行性 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引发了学术界对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合法化的思考。对于诚信原那么而言,其实现了从民法到民事诉讼法的过渡,达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在实践中,诚信原那么已经深入案件之中,并得到了借鉴和适用,在理论上,诚信原那么也同样展现了独特的适用可行性。首先,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诚信原那么有利于保持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诉讼行为进行标准,保证当事人双方在互信的根底上解决纠纷,排除诉讼过程和取证过程的差异对待和不诚信行为,使整个诉讼过程能够实现公正、平等,维持一个和谐的诉讼环境,实现诉讼结果的公允和公正。其次,对于法院而言,诚信原那么也是标准法院活动的重要表达。一方面,诚信原那么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在面对具体案情时,能适用法律规那么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那么,但假设穷尽法律规那么后,仍找不到适宜的解决方法,法律原那么便开始登上解决纠纷的舞台,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因此,诚信原那么为法官更好地解决纠纷,实现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可能,成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另一方面,诚信原那么对法院其他人员的行为标准也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法院人员应慎重行使审判权,本着公平、诚信的原那么,处理案件、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案。最后,对于上下级法院而言,引入诚信原那么也十分必要。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有了详细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既可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可以依法改判和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对于这一规定,诚信原那么将发挥作用。司法实践中,会有以下三种失信行为。其一,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原本正当的审判结果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二,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原本不当的结论予以维持;其三,上级法院对于明知可以依法改判的案件发回重审。以上情况,都是法院不诚信的表达。法院是一个代表审判公正的主体,法院假设不诚信,整个法治社会将更无诚信可言。对于以上不诚信现象,诚信原那么即表达了可适用性。上级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坚持诚信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本着内心确信的态度解决纠纷,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法律程序的稳定。只有如此,法律管理制度才会得到完善,法治社会才会本着诚信的原那么向公平正义迈进。 四、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适用之开展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那么逐渐成熟,在实践和理论上的规定不断细化,为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保障审判机关公平、正义地审理案件提供了必要条件。然而,法治化的开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归纳总结和完善,诚信原那么作为法治化的一员,自然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当今社会的不断开展。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诚信原那么的缺陷 诚信原那么的适用,在推动诉讼标准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适用的过程中,诚信原那么也出现了一些不可防止的缺陷,需要不断进行改进。首先,体系有待完善。一个完整的原那么,要有一个相对配套的完整体系。诚信原那么作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共有原那么,虽然在具体内容上会存在不同,但在结构上应该有其共通性。由于诚信原那么2023年才被写入民事诉讼法,即使在民事诉讼法和2023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对一些诉讼问题以及执行问题也进行了细致地描述,但对于一个完整体系来说,仍然属于杯水车薪。由此,诚信原那么的完善任重道远。其次,从适用范围而言,其适用大多仅及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对于法院和法官的适用规定相对较少。同时,立法中诚信原那么的规定和具体化仅仅局限于审理过程中,对于执行过程中的诚信原那么很少涉及,不利于诚信原那么的推广与完善。 再次,对于适用的效果而言,由于不同的人对诚信原那么的理解和认识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一些类似案件,由于没有统一规定,会形成不同的裁判标准。各地的法官由于裁判标准的不一致,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定都会按照自己的想法加以评价,对于诚信原那么有各自的理解。由此看来,诚信原那么在适用结果上便会存在明显的不同,不利于各地裁判结果的统一。 最后,一个完整的法律标准不仅有内容,还应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诚信原那么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但相比于刑法中相互对应的内容和后果而言,违反诚信原那么的后果在法律规定中屈指可数,亟待增加。制裁是维护法律的良器,制裁力度对于法律规定的实施和推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加大对于违反诚信原那么及其细致规定的制裁,以便能够更好地使诚信原那么得到施行。以上可知,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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