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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业健ۥ康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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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职业 卫生 管理 规定
职业健康卫生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平安 消费,走可持续开展道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电厂〔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 督、电厂负责、分级治理,定期考核“的治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做好职业 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职业卫生治理 部门对本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监视治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平安、健康、环境〔HSE〕治理的重要组成局部,企业在执行 HSE 管 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施行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 作的民主治理和群众监视。 第七条 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实行以责论处原那么,对职业卫生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 以奖励;对职业卫生工作中严峻渎职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分。 第二章机构与治理 第八条 公司安监室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委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人力资源 或医疗卫生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展监视和检查。 第十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治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打算,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关企业有 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 治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 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 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治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 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电厂年度资金打算,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消费本钱中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消费、技术和设备等治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 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治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放射线、噪声等职业病危害要素的防护治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立工程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视治理工作。应建 立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治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参加建立工程的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工程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立工程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九条建立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进展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平安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必须整改 直至达标,否那么不得投入消费。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电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模仿演练,同 时进展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峻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 告公司和地点主管部门,精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抢救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备的治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 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撤除或停顿使用;企业应按照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 详细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PPE〕治理台账。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 卫生隐患,应纳入电厂平安隐患治理打算,并由各单位职业平安卫生治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 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或平安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违犯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 义务,觉察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犯职业卫生和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判、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作业人员进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别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展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新招聘及互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当地职 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三十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按照当地 职防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展观察。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 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材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二条对在消费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 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三条体检中假设觉察群体反响,并与接触有毒有害要素有关时,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及时 组织对消费作业场所进展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反响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 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 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作业场所治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消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消费作业场 所职业病危害要素进展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治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展检修 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消费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峻职 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 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展治理。对严峻超标且危害严峻又不能及时整改的消费场所,必须 停顿消费运转,采取补救措施,操纵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九条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品种、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十条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备、 冲洗设备、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一条消费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功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治理。对存在严峻职业危害的消费装置,在制定检 修、技改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 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峻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 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装备和现场冲洗设备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四条对承当检(维)修的特别工种〔电焊、放射、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觉察健康情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防止职业损害。 第四十五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按照检修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 门联络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做好检(维)修后和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 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备的整改等情况进展系统检查确认,减少正常运转时 的意外职业损害。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视,凡不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治理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治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 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获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治理制度,觉察职业病 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安监室等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展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接着在原岗位作业 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按照国 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展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 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三条企业安委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 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治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 施。 第五十四条企业要组织对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进展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消费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治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治理水平。 第五十五条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展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根底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xx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 遵纪守法认识。班组每季度在平安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六条消费岗位治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体职 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消费现场中毒自救互救根本知识和根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七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 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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